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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医院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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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医院仍须担责
 
 

 

 

 

  就那么一瞬间,护士的注射针扎下,一个还不到半岁的男孩右腿瘫痪。年幼的孩子跟着父母,踏上了漫长而又艰难的救治和诉讼之路,最终法院判定——
 
防疫医院仍须担责
 

  俗话说:“男儿有泪不轻弹”,但是,当单文涛代子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手中接过终审判决书时,这位刚强的男儿禁不住泪洒衣襟。好艰难啊,从四处求医到医疗鉴定,从诉讼到为儿子赢得19万元的赔偿款。4年了,往事不堪回首……护士一针 孩子一生
  2001年12月11日,单小明来到人间。他长得白白胖胖,惹人喜爱。满3个月的那天,小明居然能在大人的搀扶下向前迈进,众人都夸他机灵健康。活泼可爱的儿子,给父母带来莫大的快乐和满足。
  小明满3个月后,按照新生婴幼儿防疫规定和计划,单文涛两次抱着儿子来到当地某区医院(简称区医院)接种疫苗室,护士将百白破疫苗吸入注射器后,在小明的右臀部扎下。“哇”的一声,小明哭开了,父亲认为这是正常的反应,对此也就没有在意。
  第二次疫苗接种后十多天,小明的父母发现小明右足有些下垂。由于小明当时仅有5个多月大,无法进行语言表达,家长也没有更多的医疗知识,看到儿子右腿能够抬起,以为没有大碍。又过去20余天,父母见小明的右足继续下垂,右腿肌肉萎缩,病情越来越重。母亲扶着儿子让他迈步,可是儿子站都站不稳,更不能像以前那样迈开双腿了。怎么会这样呢?单文涛夫妇急忙抱着儿子到了一家大医院,医院诊断为右侧坐骨神经损伤,右足下垂,肌肉萎缩。
  从此,单文涛和妻子每天抱着小明,看遍了全市各大医院,可是,小明的病始终没有被治愈,几家大医院都表示无能为力了。单文涛夫妇从医生的闪烁其词中,意识到了儿子的病情很重,右腿很可能就要瘫痪了,这让单文涛夫妇不由得倒吸了一口冷气。儿子双腿以前是好好的,为何现在右腿瘫痪了?一些医生的怀疑,让单文涛联想到:儿子的右足下垂,会不会和打防疫针有关?祸首难道就是区医院?带着这个疑问,单文涛先后咨询了数家医疗机构,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资料。一些好心人也私下里提醒单文涛夫妇:“保管好病历,以后会有说法的。”
  2002年6月,单文涛与区医院多次交涉,医院终于向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认可单小明曾于2002年3月、4月两次在其医院接种计划免疫疫苗,之后出现右足下垂情况,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炎。但区医院坚持认为,该患儿的病况不是计划免疫注射造成的。
  区医院不承认有责任,单文涛夫妇想到了医疗鉴定,如果鉴定是医疗事故,区医院的责任就难逃了。于是,他们于当年6月18日,向徐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看着从出生一直发育正常的儿子突然得病,全家人寝食不安,在等待鉴定结果的日子里,一家人仍未放弃治疗,他们决定,不管花多少钱也要给儿子看好病。两年多的时间里,单小明的父母怀着一丝希望,带着儿子多次到浙江大学医学附属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华山)医院住院治疗。看病需要用钱,可是,单文涛没有固定职业,妻子收入也不高,加之刚刚结婚生子,家中已是捉襟见肘,只能靠向亲戚朋友借钱为儿子看病。
  鉴于小明右腿已残疾,无法正常行走,小明的母亲为了给儿子治病和进行康复训练,已从单位请假在家护理照顾。
  带着儿子长年累月地奔波投医,为了省下钱来给儿子看病,单文涛夫妇经常是自带干粮,有时一天只吃一两块钱的干烧饼。自己受苦受累,他们都没有怨言,只要能把儿子治好,就是最大的希望。令人遗憾的是,10余家医院的求医之路,花去了大把的钞票,多次的医治终难改变残酷现实,小明右臀部坐骨神经损伤依然存在。
  在单文涛的记忆中,儿子打针的一幕如噩梦般挥之不去……

 

  

  医疗鉴定 医院不认
  2002年8月,盼望已久的鉴定结果出来了,鉴定结论认为:可推定患儿接受肌肉注射中注射部位错位,致其右腓总神经损伤,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有了权威鉴定,区医院总该认账了吧。于是,单文涛拿着鉴定再次与区医院商讨赔偿问题。可是,令人气愤的是,区医院坚持对鉴定结论置之不理,根本不承认自己有任何过错。双方多次交涉,终未能解决纷争。
  抚摸着儿子基本丧失功能的右腿,想到儿子还小,以后还要面临就业、婚姻等人生重大关隘,人生旅途将充满艰辛和坎坷,单小明的父母常常相拥而泣。可是,院方一步不让,没有安慰,没有同情,更没有赔偿,小明的父母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他们以单小明和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向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把区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区医院赔偿其因诊断、治疗和鉴定支出的各种费用合计28万余元。
  接到诉状后,区医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小明身体伤害是否构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进行鉴定,2004年7月,徐州市传染病防治技术指导小组得出鉴定结论为:小明的病例属于预防接种事故。同时,单文涛就小明的伤情申请了医学伤残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单小明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单文涛拿到两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和伤残报告后,略感欣慰,小明今后的治疗可能有着落了。

  法院判决 医院有责
  对这起因接种疫苗不当致残幼小婴儿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案情复杂,徐州市云龙区法院于2004年8月至10月,先后4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尽管有了两份鉴定结论和一份伤残报告,但区医院仍然坚持认为防疫行为是受当地卫生部门所托,自己不应该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单小明居住地的计划免疫工作根据上级组织的统一安排,由区防疫站和区医院共同进行,但双方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具体接种是区医院的职责,这是区医院依据法律赋予计免疫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并非接受卫生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实施的行为。卫生防疫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区医院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小明的损害结果与区医院的预防接种行为与无因果关系,且经鉴定:本病例属于预防接种部位不当所致的预防接种事故。故区医院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区医院提出的本案系行政案件,单小明应向卫生防疫站主张权利的辩解显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2004年12月17日,法院判决区医院赔偿单小明各种损失合计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区医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5月12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遂依法予以了维持。

  两种鉴定 性质不同
  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疗行为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就必须对医疗行为的过错及受害人的伤情作出鉴定,即医疗事故鉴定和伤残鉴定。这两个鉴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鉴定,鉴定机关也不一样。
  医疗鉴定事故鉴定,根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一般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而伤残鉴定,实践中一般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
  鉴定的时间,可以在诉讼前,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前进行的,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进入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作出决定。
  对于鉴定结论,当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将进行审核,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可以同意重新鉴定,如果认为不需要重新鉴定的,则可以不同意重新鉴定,这是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文中人物系化名)(史友兴)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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