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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后病人死亡 医院有责被判赔付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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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后病人死亡 医院有责被判赔付13万
 
 

 

 

    核心提示:全身关节痛并伴随发热,这样的病症能要了人的命吗?这个问题对于张女士的家人来说是十分痛苦的,因为张女士就因这样的病症在甘肃省某职工医院住院治疗时,在第5天输液后病情恶化,并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那么,该医院存在过错吗?其该不该为张女士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呢?

    9月4日,记者获悉,这起住院病人因“输液”后身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索赔案有了一审结果。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故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张女士亲属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费共计13.45万元。

    事件病人死亡家属索赔20万

    这起医疗官司还得从5年前说起。2002年7月29日,54岁的张女士因全身关节痛并伴随发热半个月,到甘肃某职工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住院后的8月2日上午10时10分,该医院为张女士输注“灯盏花”液体时,张女士突然发冷并开始打寒战,继而发热,病情恶化。看到张女士的情况后,医院立即停止对其输液,并将其转入到原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然而遗憾地是,经过抢救后张女士还是离开了人世。

    张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该医院分析临床资料后认为,因患者(张女士)体质虚弱,原发病感染持续存在(多考虑消化道感染),输液反应加重病情,出现了感染性休克,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而张女士的家人则认为,张女士开始输液大约1小时即出现寒战、高热、剧烈腹痛、心率加快等输液过敏反应症状。该院主治医生不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不严密观察病人反应,对输液过敏缺乏基本知识,掉以轻心,疏忽大意,只是给予少量对症药物和采取一些物理措施。到上午11时左右,张女士输液过敏加重,但医院只是注射退烧药,而未采取任何抗休克措施。在病人病情明显加重的情况下,不及时转院,病情发展至休克晚期时,又违规转院,且不使用救护车,延误了抢救时机。因此,该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女士的生命健康权,应对张女士最终失去生命负全部的责任。在双方协商无果后,张女士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涉案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的后果,并赔偿张女士亲属的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过程3次鉴定为审案提供依据

    同年9月23日,张女士的亲属将涉案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委托兰州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03 年6 月18 日,兰州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因张女士家属不服此结论,故甘肃省医学会受城关法院的委托,于2004 年6 月29 日再次对该病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其观点和兰州医学会的观点基本相同。

    当此案开庭审理后,张女士家属又申请法院再次做司法鉴定。2005年3月11日,城关法院遂委托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病例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年6月19日,张女士的亲属拿到了第三次的鉴定结论,而此次的鉴定结论成为此案定案的重要依据:(被告)医院对患者(张女士)入院后的必要检查缺失,当病情反复时,没有请有经验的专家会诊,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查清病因及指导有效治疗的机会,导致潜伏的病情迅速暴发。由于医院未及时保存原始输液器并送交药检、质检部门检测、化验,亦未做细菌培养和尸体解剖,故仅凭提供的现有材料只能用输液反应解释较为合理,至于系输液反应的药物反应,还是细菌污染反应无法明确判定。医院在患者重度休克时将患者转院,从医生的一般责任及常识来说欠妥。据此,该结论认为张女士在涉案医院内感染的提法没有根据,但涉案医院存在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鉴定报告,被告医院在答辩时认为张女士住院期间,该院医护人员均能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诊断准确,各检查化验全面及时,治疗原则正确,用药得当,抢救积极主动,严密细致观察并及时处理病情变化。患者病情复杂,病变突然凶险,当属特殊病例,实难医护人员所能挽救,并非医院延误抢救时机。因此,医院认为其不存在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认定,虽然张女士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检查治疗中的不足及对重度休克病人经抢救病人病情尚未脱离危险时,实行转院和未严格遵守重病人转院的注意事项,医院存在过错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张女士亲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4项共13.4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表示不服,将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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