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纠纷案例 >> 美容纠纷 >> 文章正文
成都: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医院赔钱113万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成都: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医院赔钱113万元

 

    两年前,37岁的蒋先琼在成都市金堂县一家美容院美容后,眼睛出现红肿症状,她去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眼睛,却不幸成了一位植物人,至今躺在床上。蒋先琼的丈夫曹启军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783855元。这起巨额医疗赔偿案,近日在金堂县法院审结,法院判令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赔付蒋先琼各项费用共计113.5579余万元。 

    事件回放 

 

    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据曹启军介绍,2004年9月29日上午,蒋先琼去金堂一家美容院洗面,回家后感觉眼睛刺痛,而且不停地流泪。次日早上,蒋先琼出现昏迷状态,家人立刻将其送至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该院诊断,蒋先琼双眼系化学性烧伤,并收院治疗。其主治医生张某查看蒋的病情后,决定为其进行氧氟沙星与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抗感治疗。在输液几分钟后,蒋先琼出现瘙痒不适状,不到10分钟,其下巴开始出现红斑。家人立即找到其主治医师张某,咨询蒋是否药物过敏。张某查看病情后,认为其反应正常。随后,病人出现心慌、气紧、四肢抽搐等症状,且症状不断恶化,最终心跳停止。医院通过3天紧急抢救后,蒋先琼的生命体征虽逐渐平稳,但却持续出现昏迷,以致成了植物人。 

 

    因病情严重,10月3日下午4时,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将蒋转至川大华西医院治疗。后经多家医院一致诊断为:“患者系过敏性休克、急性缺氧性脑病”,蒋于同年11月9日转回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庭审焦点 

 

    复苏抢救过程是否得当 

 

    曹启军根据医院病历记载指出,医院在对妻子的抢救过程中,初次(上午11:23)使用电流电除颤仅100焦耳,低于200焦耳的正常值。在此期间,其家人曾多次要求张某将电除颤改为正常值,均被拒绝。直到病人生命垂危时,张某才改用200焦耳的电除颤,失去了对患者抢救的最佳时机。医院对此辩称,由于蒋先琼使用氧氟沙星后过敏致室性心动过速。事后,医院对其立即实施抢救,包括对其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并使用药物及电除颤等抢救措施,目的是让蒋心肺复苏,其抢救过程并无不当之处。 

 

    医院对蒋先琼复苏抢救过程中是否得当?这无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双方争议太大,法院此前特委托川大华西医院医学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第一次电除颤使用100焦耳无明显过错,但第一次除颤与第二次除颤200焦耳之间,相隔时间达27分钟,这对患者的损害有一定促进作用,该过错与蒋先琼损害有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还认为,医院事后为规避责任,还曾篡改、伪造病历。原告指出,医院事后擅自在2004年9月30日的门诊病历上,将入诊8:40改为9时,而输液卡记录为9月31日。而事实上,9月并无31日这天。另外,医院还把输液10多分钟改成两分钟。事后,医院主治医师邓某又擅将张某的记录中有关“窦性心动过速”改为“室心动过速”。医院对此的解释是,邓系张某的上级医师,其改动目的是为了用语规范,不存在篡改一说。 

 

    法院判定 

 

    医院分摊80%医疗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被告不能举证证实其为原告输液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该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蒋先琼的病历记载,医院在为蒋输液5分钟后出现过敏,又约两分钟后,蒋才出现呼吸停止。根据《内科学》等医学资料表明,证明患者“心脏一旦骤停,并不意味着其机体已经死亡。”医院对患者若及时抢救,其仍有生还可能。也就是说,及时为患者恢复有效的心律是抢救成功的关键一步。蒋先琼室性心动过速且心脏停搏情况下,医院除对其进行基本生命支持措施外,还应及时使用200焦耳的能力对其进行电流除颤,若无效,再改用300焦耳或360焦耳除颤。 

 

    “电除颤失败后,医院绝不能因此放弃对患者复苏治疗!”法院进一步指出,医院在有条件情况下,却出现第一次电除颤时使用能力不够,再改用正确电除颤能量抢救后,中间相隔时间过久,以致丧失了对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该过错与蒋先琼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院应分摊蒋先琼80%的医疗损失。因医院这一过错行为,致蒋一级伤残,对蒋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请求医院支付10万元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赔付蒋先琼医疗费、伤残费共计103万余元,扣除蒋先琼欠医院医疗费17.641520万元外,医院再支付蒋先琼家人各项赔偿费用85.91646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对此判决,金堂县人民医院当庭表示不服,表示将上诉。 

 

  名词解释:电除颤 

 

    电除颤即非同步电复律,用与当QRS波和T波分辨不清或不存在时,如室扑和室颤时,与心电图上QRS波群非同步发放直流电,使室扑和室颤转变为窦性心律的方法,叫做电除颤。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母亲捐肾救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武汉律师,什么是医疗事..
·武汉律师,哪些人可以申..
·当发生输血、输液、注射..
·患者举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误诊的法律责任
·武汉:医疗纠纷再发惨剧..
·病历被伪造的医疗事故纠..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