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次隆胸失败,让王小姐在术后的五年时间里,感觉生不如死。四年连打三场官司,王小姐终于讨回了说法。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盐城市区一美容门诊部赔偿原告王娟娟(化名)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1.51万余元。
2001年,王娟娟从广告上看到市区一家美容门诊部打出隆胸广告,“30分钟无痛手术,术后立即出院,从此改变你的身体曲线,重展女性傲人身材”深深打动了王娟娟,一直对自己的身材不满意的她,决心试一试。
2001年9月5日,王娟娟在与美容门诊部签订一份使用“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法隆胸术同意书后,在双侧乳房各注射了70毫升“英捷尔法勒”,对方收取费用3500元。术后一周,王娟娟乳房出现硬块,并伴有疼痛症状,她找到美容部交涉,美容部告知是术后正常现象,并给她做了适当的辅助医疗。后王娟娟感觉硬结变大,疼痛增强,胳膊活动受限,便再次找到美容部交涉,但未果。
2002年5月28日,王娟娟一纸诉状将该美容门诊部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损失。同年7月2日,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娟娟的残疾等级、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法医鉴定结论为,王娟娟双侧乳房硬结疼痛为隆胸术后并发症,但凝胶是否注射于胸大肌无法确定,不够评残。
王娟娟对此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同年10月28日,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娟娟的伤情与注射英捷尔法勒有无因果关系、英捷尔法勒是否注射到胸大肌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函认为,王娟娟行隆胸术后双侧乳房硬结诊断明确,为隆胸术并发症,与手术有因果关系,建议先对王娟娟双侧乳房硬结进行治疗,对是否注射到胸大肌及评残问题暂不作鉴定。同年12月30日,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娟娟的诉讼请求。王娟娟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4月1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王娟娟的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7月6日,王娟娟再次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美容门诊部辩称,王娟娟的诉称与事实不符:1、王娟娟是在多次考虑之下才到被告处做手术的,原告称术后有硬块、胳膊活动受限系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在手术后未按术后须知执行,原告存在一定的责任。2、被告有使用“英捷尔法勒”的资格,原告行丰乳术和被告签订了同意书,本案应属于医疗纠纷。3、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王娟娟申请,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娟娟双侧乳房中的凝胶形成分布情况、凝胶是否注射到胸大肌内、是否达到隆胸美容目的、是否构成伤残及用药是否合理、所需的营养时间、护理时间进行鉴定。同年9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鉴定结论为,王娟娟隆胸术后双侧乳房硬结与隆胸术有因果关系,其行成原因是凝胶注射的层次不正确(注射到胸大肌)所致。但其后果不构成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美容门诊部在为原告王娟娟提供隆胸美容服务时,因其为原告双侧乳房注射的凝胶层次不正确,致原告出现术后并发症,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对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原告的主张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手术后未能按被告的医嘱进行操作,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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