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的当天晚上即意外地从病床上翻落到地上,致颅脑受伤成为植物人,病人家属要求精神病院赔偿人民币35万元。8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精神病院对该起医疗事故有一定的过错,判决精神病院赔偿病人王企宝人民币15.75万元。
王企宝因多年嗜酒致酒精中毒,肝、颅脑等器官严重损害并致精神障碍,经宁波市李惠利医院确诊后,于2004年 8月13日入住宁波市康宁医院治疗,护理等级为“特级护理”。住院的当天晚上,王企宝从病床上翻落到地上,由护士扶上床后“入睡”。到第二天上午,王企宝仍处于“昏睡”状态,晚上八时才急转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CT检查提示,王企宝头颅右侧巨大硬膜下血肿。经手术治疗后,王企宝仍处于植物人状态。王企宝的家属遂代理他诉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5万元。
原告起诉后,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委托宁波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宁波市医学会于2005年7月出具鉴定书,认为原告颅脑外伤引起原因是坠床,原告原有原发疾病:包括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慢性肝病、凝血机制异常、高血压病,上述因素易发生颅内出血。医护人员对疾病严密观察欠及时,缺乏病情及护理病历记录,特级护理病人交接班制度不健全,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赔偿的依据。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护理等级为特级护理,被告应24小时连续观察及护理,但被告特级护理病人交接班制度不健全,对疾病严密观察欠及时,与原告坠床引发颅脑外伤而形成医疗事故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原告原有原发疾病易发生颅内出血,为引发其颅脑外伤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亦应按以上原则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判决被告宁波市康宁医院赔偿原告王企宝损失35万元的45%,计人民币1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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