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大新县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13日,原告黄某的妻子劳某因怀孕到被告大新县某医院进行检查,当日被告接诊的妇产科医生为劳某进行了检查并建立了《孕产妇围产保健卡》,医生在检查时发现劳某有轻度贫血外貌症状,并为劳某开了补血药方。9月2日,劳某因出现浮肿症状再次到被告处进行了检查,医生也检查出劳某有贫血和水肿症状,并建议劳某住院治疗,但劳某没有住院。后10月1日、10月9日、11月3日、11月16日劳某因身体不适又四次到被告处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医生均建议劳某住院治疗,但劳某还是没有住院治疗。11月21日,劳某病情加重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收治入院并进行抢救,病情被诊断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经抢救无效于11月22日死亡。后原告认为被告在此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失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以其诊治符合常规为由拒赔,双方遂酿医患纠纷。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大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妻子劳某因妊娠到被告大新县某医院进行孕检,被告为了解劳某的孕情,为劳某建立了《孕产妇围产保健卡》,该卡记载了劳某妊娠的基本情况和检查情况,被告在对劳某诊治过程中,告知了劳某所患病情并建议劳某住院治疗,其诊疗过程并不违反医学常规。原告主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证据不足,劳某的死亡不能归责于被告,故原告起诉理由缺乏依据,遂依法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许拓 赵权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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