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年仅33岁的蔡女士因患白血病,在医院住院时跳楼自杀,其家人认为是医院没有尽到护理之责,遂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26万余元。10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蔡女士因患白血病于2004年11月12日住院治疗。2005年8月23日晚8时50分许,蔡惠勤所在的四楼913-914号单人病房开始紫外线空气消毒,陪护家属均退出病房并关上房门。当蔡女士丈夫沈先生再次进入病房时,却发现妻子已经不在,妻子的拖鞋则在南面窗台角落边。沈先生意识到情况不妙,立即跑向场地,发现妻子已坠落在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沈先生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保障患者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妻子是危重病人,所在的病房是100元/天的包房,依照医院的规定,对病房进行空气消毒时陪护家属必然离开房间,但这时病房里只留蔡女士一人而无人陪护。作为危重病人,本应一级护理,医院却未安排护理人员看护,医院未尽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并且,医院提供的病房门是磨砂玻璃的,家属在门外根本观察不清病房里面的情况,因此被告对重危病人的保护设施存在严重隐患,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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