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至此,中卫城区张某在住院期间坠楼身死一案有了最终判决。
2006年3月23日上午,张某到中卫市第二医院就诊,门诊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同日10时30分,张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入住该医院内科进一步治 疗。医生诊断张某患有慢性胃炎急性发作,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院方对张某进行了常规检查治疗和护理。3月24日夜11时50分,张某不能入睡,值班医生给她注射了安定针。3月25日凌晨2时50分左右,与张某同病房的患者发现张某不在病房内,便告知值班护士,值班护士立即在病房、厕所等处寻找未见张某。护士发现楼道窗子开着时,随即查看发现张某坠楼俯卧在楼下水泥地面上,二医院急诊科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电话通知张某家属。张某却因抢救无效2006年3月25日6时35分死亡。
当时,院方给出的张某死亡原因为:颅骨及全身多发性骨折,颅脑出血,失血性休克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异常痕迹。公安机关通告张某丈夫高某、儿子高某某不予立刑事案件。同月27日,高某、高某某让本案证人刘某、牛某去张某住院的病房收其遗物时,发现张某的拎包内没有手机。张某死亡后,家属高某、高某某要求院方处理赔偿,院方表示不承担责任。高某、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3196.61元,并办理所丢失手机原号码的卡号。
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张某因病到二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院方与张某之间形成了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院方的责任在于对患者张某提供科学完善的治疗措施及符合医疗规范的护理义务,对张某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张某住院到死亡期间,院方在对张某的治疗和护理中并无过错行为,张某坠楼的窗台高度也符合规定。张某的丈夫高某、儿子高某某主张院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未尽到护理义务,在护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张某坠楼死亡。张某坠楼死亡并非院方护理中的过错所致,故院方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张某坠楼身亡后,其遗物在病房内,院方有义务将张某的遗物保管或及时交付给张某的家属,院方未尽到该义务,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中卫市二医院赔偿家属1000元,用于对丢失手机赔偿,驳回高某、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375元由原告承担2375元,被告二医院承担3000元。
2007年1月张某的丈夫高某、儿子高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卫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卫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崔万明 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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