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勇(化名)到医院看望病人,在医院的电梯口处被摔成九级伤残。陈勇与医院就赔偿事宜闹上法庭。昨日,成都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承担陈勇摔伤的70%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4.2万元。
今年2月21日上午8时,陈勇给在某医院住院的亲戚送饭,刚走到医院电梯出口处,不慎踩到一团污物滑倒摔伤,住院治疗了23天出院,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且还需要后续治疗。陈出院后找到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医院认为陈勇摔伤与他们无关。5月10日,陈勇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医院请求法院驳回陈勇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医院系非公益性法人单位,陈勇的亲属在其院内住院,陈作为亲属探望病人是人之常情。医院对陈的滑倒受伤负有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而陈作为非病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滑倒,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余元。
宣判后,医院对此判决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医院作为对外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对于进入医院的公众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院有疏于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之损害发生,医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承办法官表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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