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杰)精神分裂的父亲在医院的活动室内缢死,子女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昌平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李先生的父亲患精神分裂疾病近20年,长期在北京民康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2月24日,李父在医院的活动室上吊自杀。
李先生认为医院监管不力,才导致了该事件的发生,要求北京民康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30万元。
北京民康医院称,自1996年至2005年7月下旬的这段时间内,从来没有家属来院对患者进行探望。今年春节期间,李老的女儿曾在大年初二前来探视父亲,而李老恰恰在其女儿探视后的第3天自缢死亡。
事后,经了解得知,患者在女儿探视交谈时,曾向其女表示想出院的愿望,以帮女儿看孩子。但其女儿回绝,并说:“你还看孩子,就在这住着吧”。可以看出,患者有较强的出院愿望及思念亲人的情感表达。这个是医护人员无能为力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民康医院对李老先生负有管理责任,但医院未能避免李老先生自缢死亡后果的发生,由此北京民康医院对李老先生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未能避免后果发生的责任。对李先生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法院理应支持,因此判决酌情对家属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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