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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案例2(一级甲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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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案例2(一级甲等,主要责任)
    医疗鉴定案例2(一级甲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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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误患者诊断治疗,两医院分担主要责任

       董女士刚过而立之年,在家相夫教子,生活过得很充实。一天她感到头痛、发热并有呕吐,自认为是感冒,到药店买了药吃,但吃了几天却没有效果。于是到A医院门诊求治,该医院诊断为脑部血管神经紊乱,给予对症治疗。一周内去了四、五趟A医院,但原有症状依然如故,又出现尿频尿急现象,董女士就转投B医院急诊,被诊断为泌尿系感染。两天后的凌晨,董女士突然陷入昏迷,家人急送其到B医院抢救。经一系列的检查,终于查清病因,原来是结核菌素在作怪。董女士被诊断为“结核性脑病”。由于B医院无传染科,且无此方面治疗经验,建议患者转专科医院治疗。三天后病人被送入C传染病专科医院,开始正规的抗结核性脑膜炎治疗。半个月后,董女士不治身亡。最后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
        原本幸福美满家庭生活突然就此终结,董女士的丈夫一下子真的想不开。结核病又不是什么绝症,怎么经过那么多家的医院诊断与治疗却挽救不了他妻子的生命呢?他认为A、B、C三家医院对他妻子的死亡都负有责任,于是把这三家医院告上法庭。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某区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后认为:1、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系结核性脑膜炎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2、结核性脑膜炎的早期表现不典型,病人就诊时无典型的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症状,致A医院和B医院未能及时确诊,但与患者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3、三医院在诊治患者过程中均存在医疗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应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据此,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董女士的丈夫不服某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法院于是委托某市学会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后,专家分析意见为:1、患者因头痛、发热、呕吐等症状于一周内四次赴A医院中医科、内科门急诊就诊。接诊医师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尤其神经系统检查)不够周全、详尽,临床思维狭窄,使患者虽经四次诊治,仍然不能获得早期诊断,延误了对患者早期治疗。2、患者到B医院急诊,接诊医师未能全面分析患者的症状、体征和化验结果,错误诊断为“尿路感染”,未予以留院观察。患者再次就诊后,经检查拟诊为“结核性脑膜炎”后,该院未能给予积极有效的治疗。使患者再次失去了可能救治的机会。3、以上两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其中A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30%,B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70%。4、患者入C医院后,该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无不当之处。结论: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A医院、B医院共同承担主要责任。C医院不承担责任。
        根据再次鉴定的结论,医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患者方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律师点评:误诊的医疗过失判定问题
        在抗结核病药物问世之前,结核病被认为是不治之症,人们谈“痨”色变。现在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就是一般的医务人员也不把结核病当一回事。事实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TO)报告,在全球范围内结核病目前已跃居人类头号杀手。我国结核病发病率位居世界第二位。世界卫生组织把每年的3月24日定为“世界防治结合病日”。因此,作为医务人员对结核病应该有所警惕,防止误诊误治的发生。
本案患者求治的头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结核性脑膜炎没有及时作出诊断,延误了患者的治疗。A医院诊断患者为脑部血管神经紊乱,B医院就更离谱一点,无视患者头痛、发热、呕吐等症状已经,仅根据患者泌尿系统症状而作出尿路感染的诊断。A、B两家医院存在误诊显而易见。根据字面的意思,一般老百姓认为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就意味着存在医疗过失。但事实上,误诊并不等同于医疗过失。误诊是否属于医疗过失,要视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而定,而其难点在于作为判断参照标准的医疗规范与常规有时却是不确定的。医疗规范与常规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本案两次鉴定结论的截然不同。首次鉴定专家认为患者的早期症状不典型,未及时作出诊断不违反常规,所以不构成医疗过失。而再次鉴定专家认为医师采集病史、体格检查不够周全、详尽,临床思维狭窄,未能全面分析患者的症状、体征和化验结果,因而未能及时作出诊断,违反了医疗常规构成医疗过失,该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认定构成医疗事故,改变了首次鉴定的定性。再次鉴定吸收首次鉴定认定的患者早期临床表现不典型影响医师诊断的观点,认为该因素也是造成患者死亡起了一定作用,所以医疗机构不用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主要责任。鉴于B医院的过失更为严重一些,所以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中的70%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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