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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医院拒绝配合,一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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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医院拒绝配合,一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好中止

本报记者 郑腾 王国萍 实习生 许菁

  近日,福安市闽东医院患者范爱月的家属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范在手术过程中,因麻醉师的失职,导致缺氧性脑病,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形同植物人。他们向宁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闽东医院拒绝提交相关材料,致使鉴定难以进行。

麻醉师未跟回病房

  今年54岁的范爱月是福安市溪尾小学的一名教师。去年12月6日,她因胃出血到闽东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胃癌晚期。今年3月初,院方认为经过3个疗程的化疗,范身上扩散的癌细胞已得到有效控制,是较好的手术时机。

  3月11日上午7点30分,范被推入手术室。11点20分,主刀医生走出手术室,告诉范的家人手术顺利。12点30分,范被推出手术室。家属见她两眼微睁,似乎呼吸相当费力,但因之前医生告知手术顺利,遂未多想。

  这时,麻醉师何庆雄在一旁交代道:“范爱月,范爱月,有痰要咳出来。”然后,转身进入手术室,没有与护工一道将范送回特护病房。

  在病房,护士将氧气管插入范的鼻孔,同时推入一台监护仪,将线路接到范的身上,但显示器没有任何反应。护士嘟噜了一句:“这台机器又坏了。”接着换了一台接上,还是没有反应,家属问:“怎么回事?”护士答道:“要过一会儿。”

  12点50分,主治医生王强进病房看望刚做完手术的范,见情况不妙,立即上前用手掐范的人中,然后掀开被子,双手按其胸部,并叫道:“快找值班医生!”

  经现场施救后,13点40分,范被转入ICU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院方不配合鉴定

  事发后,范的家属对院方在术后20分钟才发现患者脑部缺氧,表示不满,并向医院医务科递交申请,要求院方作出解释。

  院方经内部调查后,认为事故的责任人是麻醉师何庆雄,因为医院规定麻醉师术后必须跟随患者回病房,以观察患者的术后反应,若有不妥,可及时进行施救。院方当即对何庆雄做出停职处理,同时,承担范在ICU病房的全部医疗费用。

  3月25日,范的家属向福安市卫生局递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报告,卫生局立即移交宁德医学会医鉴办,医鉴办于4月4日受理,并发函通知医患双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范的家属于4月11日提交了材料,然而,闽东医院却不理会。医鉴办只好于5月8日发出《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

  5月18日,记者在宁德医鉴办看到这份通知,上面写着“因医方闽东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决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鉴办的黄维焕告诉记者,院方如能在3个月内提交鉴定材料,鉴定还可以进行。若3个月后,院方还不配合,他们只能将鉴定正式终止。

  黄维焕说,对于院方的行为,他们也无可奈何,医鉴办只是个学术单位,没有干预医院行为的权力,他们只是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组织专家举行鉴定会。若患方坚持,可以走司法途径。

院方态度扑朔迷离

  范的家属对医院拒交相关材料,致使鉴定中止的行为,十分气愤,多次找院方讨说法。

  院方最终给家属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表示:“若经治疗后,导致患者重度残疾或死亡,我院承担一级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导致重度残疾或死亡以外的其他功能障碍,我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的等级承当相应责任。”然而,院方仍拒绝向医鉴办提交鉴定材料。

  既然闽东医院愿意承担责任,为何又迟迟不肯配合鉴定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福安市卫生局医政股的毛主任。毛主任说,他们也催促过院方提交材料,但闽东医院的黄孟华副院长表示院方愿意对这起事故负百分之百的责任,没有必要进行鉴定了。黄副院长还郑重向毛主任声明:这不是他个人的意见,而是全院领导的意见。

  随后,记者来到闽东医院。办公室人员对记者说,领导都有事外出,不能对此事发表看法。记者又到负责医疗纠纷的医务科了解情况,但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回答记者的提问,得直接找院领导。

医疗事故等级已可直接判定

  5月19日,记者从闽东医院ICU病房的医生顾凌处了解到,范目前正处于昏迷状态向植物人状态过渡阶段,仅对疼痛刺激有回避反应,随时都有生命危险,醒来的几率很小。因治疗神经方面的药物与抗癌药物有冲突,针对范的癌症治疗已全部停止。

  5月20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据了解,今年初,卫生部发文明确表示,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

  记者当即就此事电话询问了宁德市医鉴办,医鉴办同志表示事先并不知道这一规定,他们要查阅相关文件后再表态。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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