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父因咳嗽、流涕,在子女陪同下到某卫生院看病,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并住院,未料到在输液结束回家后老父亲竟然猝死,四子女无论如何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一纸诉状将该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6万元。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卫生院赔偿370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源于2005年3月,胡老伯因为气急、咳嗽一周未见好,在子女陪同下到某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及高血压一期,胡老伯于是住院治疗。第三天输液结束后胡老伯被子女带回家休息,卫生院当时也未阻止,不料悲剧发生。随后,胡老伯的子女发现医院改动了胡老伯的住院病历,于是向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卫生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卫生院对胡老伯的诊断治疗正确,但对疾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疏于管理、任其回家休息。胡老伯在家猝死,死因不明,但无依据证明与卫生院的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卫生院在庭上也抗辩,认为卫生院对胡老伯的治疗没有任何过错,胡老伯未经卫生院许可擅自离院后在家中死亡,与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胡老伯虽然是在家中猝死且死因不明,但卫生院未能就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尽到举证责任,客观上存在对病人疾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疏于管理、放任病人回家的过失行为,因此卫生院应对胡老伯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胡老伯的子女应自负次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卫生院赔偿各项费用3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