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在医院被注射“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并死亡,李金菊将上饶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上饶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金菊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今年4月27日中午,李金菊的丈夫黄老四因感冒发热入住上饶市人民医院治疗。黄老四入院时神志清楚,口齿清晰,血压正常,但有发热、皮肤发黄等症状。医院经检查,为黄老四注射由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当日18时30分,黄老四即产生药物反应,持续两个小时后出现重度昏迷。从黄老四出现药物反应起,医院即进行了专家会诊并实施抢救。至第二天1时许,黄老四终因肾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诉讼过程中,被告上饶市人民医院提出要求追加假药生产者为共同被告,并认为医院在治疗黄老四过程中没有错,救治积极正确,所使用的药是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招标购买,原告应依法向假药生产者提出损害赔偿。而原告考虑到诉讼负担,不同意追加。
法院审理认为,黄老四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医院对其使用了“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即产生药物反应,医院虽积极进行了抢救,但黄老四仍然死亡。而经鉴定,黄老四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恶化,不排除与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有关,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虽没有证据证明有过错,但黄老四是因医院使用了假药死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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