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线术后肛门失紧, 治疗有过失医院赔七万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作者: 来源:
阅读:
|
|
挂线术后肛门失紧, 治疗有过失医院赔七万
挂线术后肛门失紧, 治疗有过失医院赔七万
日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医疗损害费6.4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赵某在法庭上诉称:他因患有“高位复杂肛瘘、内痔”,在一家市医院门诊接受“高位挂线”手术。术后,肛门出血且日渐加重,遂又到该院就医并住进了医院。住院后,医生为他采取了“骶管下麻醉紧线术和出血点结扎术”,同时给予消炎止血治疗。出院后,患者肛门不再出血,但大便失禁了。对此,外地两家专科医院诊断其为“肛瘘术后括约肌薄弱,肛门不完全性失紧”。市法医据此鉴定为“五级伤残”。患者要求医院为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在法庭上辩称,该医疗行为无任何过错。原告第一次手术后回家,“不注意保护伤口”,导致肛门处出血。第二次住院期间,原告多次离开医院,脱离医生、护士的监护,并在伤口未痊愈的情况下“自行出院”。外地两家医院的诊断是依据原告的陈述和医生指诊检查所得,不具有客观证明的效力,而法医鉴定据此得出结论,“同样不具有客观性”,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是以损害结果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原告已对医疗损害作了举证,其伤残不但给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还对所从事的职业产生了严重影响,应该予以赔偿。
法院对被告医院的举证及抗辩理由提出意见:一、患者初治手术在门诊完成,不存在不听医院劝告和私自回家造成伤口出血的问题。二、原告住院期间有违反医院规定的情形,院方既有管理职责,亦有纠劝的权力,出现疏于管理的现象仍是院方未尽职责。三、首次门诊手术无协议,二次住院手术虽在事后补写了征得家属同意的内容,但无原告或家属签字。按照医疗原则,院方应在术前对患者尽到告知义务,争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手术。然而,被告不能举证自己履行了这一职责和义务。四、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必须举证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交病历资料不能代替专业的鉴定结论,不能为其免责。
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
张忠田 来源:健康报
编辑张早刚律师
|
|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