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一家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医院给没有患癌症的患者做了贲门癌切除手术,结果导致患者器官损失和功能障碍。这起医疗事故被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15.2万余元。
2005年5月18日,47岁的王某到医院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事后,医院告知王某的妻子王某患了贲门癌,决定为王某做手术。王某的妻子在医院提供的重大手术申请报告单上签了字。5月23日,医院为王某做了手术,将王某食管、胃部部分切除。手术后王某左下肢深静脉血拴,左胸腔积液,便转至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好转后出院。此后,王某在承德市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食管下端贲门切除术后反流性食管炎并出血,需长期用药。
2006年2月,承德市医学会于作出医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患者无“左侧开胸探查、贲门癌切除术”的手术指征,因实施手术导致了患者器官损失和功能障碍,该争议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同年8月1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诊断王某患贲门癌,系诊断错误。因实施手术,导致王某君器官损失和功能障碍,是对王某健康权和人身权的侵害。依据承德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被告医院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该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3.5万余元。
被告医院上诉称:王某患的虽然不是贲门癌,但也是贲门非典型增生,属于癌前病变,实施手术切除是消除了患者的癌变及致其死亡的可能,保护了王某生命和重大健康利益。尽管存在肿瘤定性主观误诊,但没有误治,没有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与王某依法订立的手术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
王某答辩称,在没有手术指征及依据的情况下,上诉人竟然对一个正常人实施重大开胸手术。打开患者胸腔后并未发现肿瘤,即使怀疑不能排除肿瘤,也应在作了病理检验后再决定是否手术。在诊疗中医院处于主导地位,医院诊断为贲门癌,并提出手术,患者只能相信和同意手术。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关于虽然王某不是贲门癌,但属于癌前病变,手术切除是保护了王某的生命和重大健康利益的理由缺乏依据。因此,原审被告医院诊断贲门癌及做贲门癌切除手术属于错误诊断和错误手术。因医疗事故导致王某五等伤残,根据王某的恢复情况其虽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丧失了正常人的劳动能力,故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王某的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了限制,尚达不到正常人生活自理的程度,应当赔偿一定的护理费用,但原判按最高年限二十年计算欠妥,应调整为按十年计算。其他赔偿项目和数额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项目结合实际发生的票据作出的认定,因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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