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近年来,医患纠纷成为各界关注焦点。记者从本市一些基层法院了解到,在九成以上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中,患者都认为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这已成为医患纠纷中最突出的问题。
可医方告知多少才算尽到告知义务?法律界人士表示,因目前法律对患者知情权规定不明,致使医患双方都陷入了无所适从的境地。
肾遭切除状告医院未告知
前些时候,一女病人在本市某医院实施肾囊肿切除手术。术前,医方在手术预定书中,简单写上有肾切除的可能。肾囊肿切除手术后,该患者才发现自己的肾也遭到了切除。不久前,她将手术医院告到鼓楼区法院。
医方在庭审中显得很委屈,表示已尽到告知义务,无须承担责任。但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注明了手术后果可为何还是打输了官司?办案法官表示,虽然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但其在术前没有充分告知,导致患者无法就是否手术作出选择,故应担责。
据悉,不少医生在书写患者的手术预定书时,缺少对具体个案的明确告知,仅以简单语言表述并发症等不良后果。而这为日后的医疗纠纷埋下了伏笔。
对知情权理解医患双方分歧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绝大部分医疗纠纷都涉及患者知情权问题。
医生们在接受采访时却大倒苦水。省人民医院一位医生说,医生在手术前,一般会将病情和风险告诉患者,可出现纠纷,却无一例外会被指责为未尽告知义务。这让医生们感到如履薄冰,压力巨大。他表示,何种程度的告知才算尽到义务,整个医务界都感到困惑不堪。
不过,患者对此也颇有意见。一位遭遇过医疗纠纷的刘先生说,在他手术前,主治医生确实讲了一些手术并发症等情况。但医生的讲述太过专业,他因听不懂而无法作出判断,最后被稀里糊涂地送进了手术室。“手术关系切身利益,如患者没有知情权,就无法决定是否该进行手术。可医生只是泛泛说说,怎么能算尽到告知义务?”刘先生说。
一些法官表示,医患双方在患者知情权理解上存在严重分歧,这是矛盾丛生的根本原因。
法律规定不明法官也感困惑
据了解,在患者知情权上,我国法律目前暂缺明确规定。只是相关法律条文已涉及患者知情权问题。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不过,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样的规定太过原则,太过笼统。如对应当在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把哪些内容告诉患者,以及知情权所达到的程度,都没有明确规定,结果造成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敌对情绪。
此外,他们还表示,目前的法规仅规定患者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并没有对侵犯患者知情权后如何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混乱。
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让法官在审判时也感到困惑。记者获悉,鼓楼区法院曾就此问题,和国外专家专门进行过座谈。而日本等国对此则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医生首先应考虑患者最想知道的事情,其次再考虑自己认为重要的问题。通过两者结合,来作比较完善的告知。 南京日报记者 殷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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