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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炎术后变成了“肠瘘” 法院判医院赔偿64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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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炎术后变成了“肠瘘” 法院判医院赔偿64636元
 

东北网2月10日电 阑尾炎手术后变成肠瘘,令患者苦不堪言。8日,市民刘尊之告诉记者,经法院判决认定,曾经为他做阑尾炎手术的医疗单位省电力医院因有过错,被判决赔偿患者各项损失64636元。

  据了解,相关法院的审理材料表明:2004年6月27日,原告刘尊之入住省电力医院,临床初步诊断“急性阑尾炎”,当日实行“阑尾切除术”,住院10天出院。出院后刘尊之因“右腹部包快伴发热”,同年9月9日再次入住省电力医院,临床初步诊断“右下腹脓肿”、确定“粪瘘”,当日实行“脓肿切开引流术”,10月31日出院。可是在“阑尾炎切除术后”,其右下腹原阑尾炎切口流粪便一个月余,这一年的10月21日,刘尊之入住哈医大二院,医院诊断为“阑尾炎切除术后”、“肠瘘”,之后连续两次在此住院一个多月,经过手术和治疗,伤口逐渐痊愈。

  得了一次阑尾炎,前后历经半年多时间、四次住院多次手术,刘尊之苦不堪言,为此他多次到有关部门要说法未果。2005年6月30日,刘尊之一纸诉状将省电力医院诉至香坊法院,要求被告省电力医院承担因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并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医疗费等诸多损失。

  2005年12月15日,哈市医学会给刘尊之出具的医疗鉴定结论为: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鉴定后被告医院不服,法院又委托省医学会再做鉴定,省医学会则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随后的司法物证鉴定结论是,省电力医院的病例“手术预定术”上“4/肠瘘”字样是后添加的。

  法院认为,通过司法鉴定,能够认定医疗单位确有过错,患者受到一定伤害,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省电力医院赔偿原告刘尊之各项损失64636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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