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王克础 实习生张春霞)马山县的杨某因车祸造成颅脑外伤,被送进马山县中医院抢救,后在转院途中死亡。死者家属将院方告上法院索赔15万多元。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
2004年4月3日早上,杨某在国道210线上步行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受伤,后被家属送进马山县中医院就诊。杨某被诊断为左侧大脑半球脑囊虫钙化、左额骨骨折等。
医院当即采取了救治措施。
入院第二天起,杨某病情加重、神志模糊。患者家属提出转院要求,遭到马山县中医院的拒绝。直至4月7日,杨某出现发热、深度昏迷、呼吸浅慢等症状,在患者家属坚决要求下,该医院才用救护车将病人送往南宁的医院治疗。可惜,病人却在途中死亡。
杨某的家属认为,马山县中医院没有设置神经外科,却让头部严重受伤的杨某入院治疗,“属超范围治疗”。在治疗期间,医院方存在有漏诊、误诊等行为。在转院时,医院方延误转院,没有将杨某病情危重这一情况告知她们,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另外她们还认为,医院方未经她们同意,私自拆开封存的病历记录,致使医疗事故无法鉴定,其应当承担后果。杨某的妻子和女儿将医院方告到马山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共计15.6万元。
马山县中医院则辩称,该院完全有能力收治类似杨某的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该医院告知杨某的颅脑严重受伤,不宜长途颠簸转院,但病人家属坚持要求转院,他们只好派医务人员将杨某送往南宁。杨某的死不属于医疗事故,他的死是患方的过错造成的。
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方私自拆开封存的病历,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马山县中医院发现杨某病情加重不宜转院,但没有把转院可能会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的家属,侵犯了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的知情权。
法院认为,鉴于杨某被抢救前已因车祸导致颅脑严重损伤,且杨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和呼吸循环衰竭,医院方只对原告方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了3642.8元,马山县中医院应承担70%。
一审判决后,今年9月8日,死者家属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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