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一位市民在体检时被误诊贲门癌,实施切除术后,从此不能低头、弯腰、平躺,只能吃流食,睡觉只能半坐,这起罕见的医疗事故被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各种费用1152806.79元。
体检“患癌” 手术后遗留众多毛病
2005年5月18日,49岁的王某到承德市一家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医院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体检。医院告知王某的妻子王某患了贲门癌,决定为王某做手术。4天后,王某妻子在《重大手术申请报告单》上签了字,医院做手术,将王某食管、胃部部分切除。
手术后王某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左胸腔积液,之后转到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在这里,专家会诊却发现王某根本未患贲门癌。2006年3月28日,王某在承德市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食管下端贲门切除术后反流性食管炎并出血,需长期用PPI制剂与胃动力药。
进行起诉 一审获赔偿判决
因为手术造成的影响,2005年8月8日,王某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确:手术前诊断贲门癌无依据,王某根本不需要做这样一个手术。鉴定说,因实施手术导致王某器官损失和功能障碍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去年6月20日,王某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为170余万元。去年8月1日,这个案件移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某陈述说,自己并非患贲门癌前病变,只是很多人都有的慢性胃炎。手术后,王到解放军总医院所做病理复检和术前所有检查,都说明患的不是癌症,医院在没有手术指征及依据的情况下,竟然对一个正常人实施重大开胸手术,此后,又在未做病理的情况下按贲门癌实施了手术,应当承担责任。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医院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诊断王某患贲门癌,系诊断错误。实施手术导致王某器官损失和功能障碍,是对王某健康权和人身权的侵害。依据承德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院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35136.8元。
医院上诉 不承认构成医疗事故
对于这个巨额赔偿的判决,医院提出上诉,要求重新鉴定。医院说,王某虽然没有患贲门癌,但属于癌前病变,实施手术切除是消除了患者的癌变及致其死亡的可能,保护了王某生命和重大健康利益。尽管存在肿瘤定性主观误诊,但没有误治,没有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
另外,医院还提出,医院跟王某订立的手术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医院同时提出反诉,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的22538.4元医疗费。
王某反驳,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同意,就应当承担手术后果的责任说法不成立,因为在诊疗中医院处于主导地位,医院诊断为贲门癌,并提出手术,患者只能相信和同意手术。
在二审开庭时,王某妻子痛哭不已。她说,因为这次手术,健康的丈夫变成一个残缺不全的人。现在丈夫不能低头,不能弯腰,不能平躺,睡觉只能半坐着睡,胃酸上溢腐蚀食管,至今只能吃流食,体重由原来的84公斤降到51公斤。而且,专家说,贲门被切除造成残胃最易形成胃癌,发病率为55%左右。
二审判决 致残患者获赔115万余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关于"虽然王某不是贲门癌,但属于癌前病变,手术切除是保护了王某的生命和重大健康利益的理由"缺乏依据。法院认为,种种证据表明,医院诊断贲门癌及做贲门癌切除手术属于错误诊断和错误手术。因医疗事故导致王某丧失了正常人的劳动能力,所以也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法院认为,此案并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医院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终审将原判按最高年限二十年计算调整为按十年计算,赔偿数额变更为1152806.79元。
对于医院反诉王某所欠的2万多元医疗费,法院认为,这是医院的医疗事故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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