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新疆高级法院兵团分院调解了一起因医疗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18万元。
2005年4月1日,原告小欣(6岁)因患阑尾炎入住被告农十三师红星医院,当晚进行阑尾切除手术。第二天,红星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超剂量使用儿童慎用药甲氰咪呱、克林霉索及儿童禁用药七叶皂甙纳后,原告出现尖叫、双眼上翻、抽搐、意识不清、头痛、烦躁不安、性情改变、喜怒无常等神经精神症状。其后,原告辗转全国许多大医院治疗,效果不佳。哈密地区医学会对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医学会会同乌鲁木齐市医学会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鉴定:本病历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的病情一直不稳定,在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安西京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检查治疗,被确诊为癫痫。为此,原告小欣向哈密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红星医院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多万元。
2月4日,兵团分院二审庭审中,原告的母亲情绪特别不稳定,称将一个活泼可爱的孩子治成一个癫痫病人,是医院的全部责任,要求院方恢复孩子以往正常人的精神状况。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双方诉辩意见,紧扣争议焦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明确责任,确定调解思路,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让当事人换位思考,并向双方讲解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愿赔偿原告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