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童 凯 通讯员 王桂全)因医院进行妇科囊肿手术时操作失误,市民孙某的左侧输尿管被误切1厘米,致使孙某被迫实施左肾切除术。昨日,高港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孙某10.673147万元。
庭审时,原告孙某称,2005年2月18日,她在被告医院就诊时得知附件存在囊肿,须进行手术切除。手术中,因医生在操作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左侧输尿管被误切断1厘米。
被告辩称,出事后他们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委托泰兴市人民医院对孙某左侧输尿管实施修补手术,手术十分成功。事后,院方一次性赔付给孙某2万元。
2007年3月19日,孙某感觉身体不适,经上海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肾积水及左侧输尿管扩张,且无法进行修复手术。5月,孙某因左侧输尿管下段狭窄闭塞,被迫实施左肾切除术。
根据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孙某左肾缺失,属七级伤残,其左肾切除与左侧输尿管吻合术后不通,存在因果关系。
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左肾切除的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因此所致的各项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负责赔偿。作为患者,只能尽到注意的义务,而作为拥有专业医疗知识的医院在误伤患者之后,应当主动为患者进行随诊和复查。故被告主张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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