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癌症患者在医院做手术后不久死亡,其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江汉区法院判处医院赔偿6.2万元。
高风(化名)家住武昌鸿翔巷,2005年7月被确诊为直肠癌,同年8月1日入住江汉区大兴路一医院治疗。
2005年8月4日,该医院对高风进行了直肠癌切除手术,8月9日凌晨,高风死亡。其家属认为医院负有责任,应属于医疗事故,于是向有相关方面提出鉴定申请。
2006年2月,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轻微责任。
高风家属得到医学鉴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申请鉴定。
2006年5月,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该医疗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对此,高风家属与院方多次进行协商,医院表示免除高风第二次手术的部分费用2002元,并向其家属支付补偿款5000元,但双方就其他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高风家属将该医院告上法院。
近日,江汉区法院审理该案,判决医院赔偿高风家属各项损失6.2万元。
法官说法医院有过错应该赔偿
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高风在医院进行直肠癌切除手术的医疗过程中,医院对直肠癌术后吻合处出血而采取的止血引流方式不当,加重了腹膜炎,促进了患者短时间内的病情加重,最终导致高风因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过市省两级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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