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一医院被判向患者家属赔6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张杰、实习生张声铨报道:69岁的老人许某因患有鼻窦炎在南昌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医院不慎损伤患者血管导致大出血,因对出血处理不够及时,导致该老人死亡。近日,南昌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市一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6.3万余元。
经一审法院查明,许某是一名退休职工,因咽喉长期不适,她于2005年3月12日来到市一医院就诊。
经检查,医生诊断为舌扁桃体肥大,并患有霉菌性鼻窦炎。在该院耳鼻喉科主治医师的建议下,许某住进了医院的住院部准备进行手术治疗。2005年3月21日上午10时,许某被动手术。12时50分左右,医生发现许某咽部突然涌出大量鲜血,便开始止血。止血处理无效后,医院于当日13时40分对许某进行输血治疗,并请专家会诊。当日20时40分,许某出血才停止,经过输血后,医生将她送回病房。手术后的许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病情亦无好转。
4天后,许某突然出现血压不稳定、发热、脉搏加快等异常情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许某的丈夫肖某认为妻子的死完全是医院所造成,遂将市一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市一医院对术中风险估计不足,造成许某失血性休克,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因此市一医院应对许某之死承担主要责任。
死者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昌市中院提起上诉。南昌市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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