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幼儿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诉称,赵某2002年1月26日10时40分在被告医院出生,出生时状况良好,1分钟和5分钟的Apgar评分均为10分。生后由于“早产”、“极低出生体重儿”、“小于胎龄儿”被转往新生儿科继续医疗,儿科入院查体记录显示赵某“……双瞳孔等大正圆,对光反映存在……口唇无紫绀,双肺呼音清。”赵某入新生儿科后,被告在赵某没有吸氧指征、也没有事前告知赵某家长吸氧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从2002年1月26日11时开始,至2002年2月11日9时共16天,让赵某呼氧,期间也没有按诊疗规范进行氧浓度和血氧浓度、血氧分压的监测。另外,被告明知长时间吸氧会导致患儿发生视网膜病变,且不仅在住院期间没有对患儿进行眼底检查,甚至连眼科会诊都没有请,且在2002年4月1日出院时,也没有告知父母需定期为赵某进行眼底检查。更有甚者,当家长已经明确向医生提出孩子有视物异常情况时,接诊医生却轻率地认为此系早产儿的正常反应,没有进行任何检查,再一次错过了治疗的有效时机。
2002年7月,赵某被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后上海复旦大学眼耳鼻喉医院的医生经检查,认为赵某右眼已经失去手术机会,左眼尚可手术。在医生的建议下,为争取到最后机会,父母携赵某远赴日本福冈大学医院进行治疗,一年多的时间赵某前后接受了七次手术,但终因没有在患病早期及时进行早期干预治疗,手术最终宣告失败,目前赵某双目失明。
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由于协和医院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赵某发生视网膜病变,并错失有效治疗时机,最终发生双目失明的严重后果。现请求判令赔偿286.7万余元损失。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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