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导致自己生下一个残疾儿,李女士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及相应的经济损失。近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女士一家医疗费5766元。
原告李女士怀孕后自2004年6月开始持续到被告医院作产前检查,产前共计在被告处作B超检查5次,2005年2月3日在被告处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李女士却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唇腭裂3度,系严重的残疾儿。由于孩子天生不能自主吸吮,只能靠人工喂养;孩子腭裂至咽喉部位,喂养时不可避免的时常呛肺,以至孩子出生近半年来,多次因呛奶引起肺炎,住院治疗。唇腭裂修复手术需要进行多次、历时多年才能完成,这给家里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李女士认为,被告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其产前连续到被告处检查,即与被告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目的就是生一个健康的孩子。然而,被告在几次B超均发现胎儿颜面欠清晰的情况下,没有提示和告知原告进一步作产前诊断,致使原告产下重残儿,给二原告和整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和巨大损失。尽管二原告及孩子的祖父母终日轮流精心喂养,但孩子仍然时常患吸入性肺炎,只得不断地奔波于医院之间。原告的损失是因被告在履行服务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766.61元和因被告医疗过失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9791.14元,以及判决被告对因其医疗过失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继续负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认为,医院对原告李女士的五次B超是按照医疗常规所作,不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情况;其次,作为院方不是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即不具有产前筛查和医疗职业的许可,五次B超报告均交给原告各一份,在上面均注明因胎位关系颜面显示欠清晰的文字表述。院方按照相关的规定,向原告作出了相应的口头提示,尽了相应的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告做出的胎儿颜面部不清,欠清或不显示的检查结果,应考虑到其中包含的不确定性。原告未进行更进一步的检查、诊断,其对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林述李唇腭裂的手术费、医疗费,不予支持。鉴于北京市昌平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例患方所述情况与该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有关,判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给付原告李绘云医疗费5766元。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表示将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