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邓博豪诉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医院申请的司法鉴定近日作出结论:柳州市人民医院未及时采用换血治疗等医疗过错是导致患儿邓博豪脑损害后果的共同参与因素。
2007年2月14日,原告方通过宋中清律师委托的司法鉴定认为,据当时病历资料和有关医院诊断,患儿入住柳州市人民医院NICU室期间应诊断为新生儿核黄疸症。由于柳州市人民医院没有认真观察病情和全面系统检查,以致未能对患儿做出准确诊断,延误了治疗,导致核黄疸脑瘫后遗症的发生,属于临床诊疗失误。柳州市人民医院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其过错与患儿邓博豪核黄疸脑瘫后遗症存在因果关系。患儿邓博豪构成一级伤残。
2007年6月1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被告柳州市人民医院对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字第20071619号《司法鉴定书》鉴定分析认为:在兰光治疗中,2006年1月18日T-Bil继续升高,且血常规见锯齿形红细胞及少量不规则红细胞,提示溶血。此时已有换血指征。本例于次日进行抢救及换血治疗,可以认为换血治疗延后。医疗方未及时采用换血治疗,高红胆素对患儿脑组织有损害作用,应认为与患儿目前脑瘫后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1.广西柳州市人民医院对邓博豪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广西柳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邓博豪的损害后果的共同参与因素。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将组织原告被告双方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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