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昨日,扬州市民毛红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因此案是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而备受全国媒体的关注。
2004年1月27日,11岁的女童毛凯悦因间断性呕吐一个多月,被送到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并作为危重病人收住入院。住院期间,医生对其进行输液治疗。1月28日凌晨2:15左右,毛凯悦突然出现神志不清,面色苍白发灰,呼吸逐渐减慢,继而心率逐渐下降以至消失。经抢救,毛凯悦的循环系统在药物作用下得以维持,但自主呼吸一直未能建立。遂使用机械通气及脱水剂脱水等来救治。2月19日,毛凯悦经CT检查确诊系“后颅凹肿瘤,疝入枕骨大孔;脑组织严重损伤”。2004年3月l3日,毛凯悦家属签字要求放弃治疗。同日毛凯悦死亡。
患儿毛凯悦在医院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孩子的死亡是因市第一人民医院未能及时诊断病情,延误治疗所致,属于医疗事故,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高达70余万元。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由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58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中“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后果无关”的核心结论没有被判决采纳;而原告通过律师诉前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鲁金司鉴中心2004 临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书,其核心结论“被鉴定人毛凯悦死亡与被告诊疗有相对直接因果关系”被采纳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据了解,此次案件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全国首例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直接发生对抗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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