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首次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裁决医患纠纷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医疗过失中的赔偿依据可以吗?极少先例!默认的思维定式:处理非医疗事故纠纷不适用《消法》。但日前,五龄童严龙明以《消法》告赢了两家医院,共获35.5万元的赔偿。
早产儿病变告医院
2000年5月4日凌晨3时20分,在娘胎里才呆了31周的严龙明出生了。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对严龙明的出院诊断为:“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低钾血症、呼吸暂停”,并对其进行了给氧治疗。2000年10月27日,中山医科大学眼科中心眼科医院确诊小龙明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晚期”,已丧失视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严龙明为二级伤残。2002年4月,严龙明的父亲严金水从相关的医学资料中了解到,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与氧中毒有关。他认为是保健院在诊治严龙明过程中长时间、高浓度持续输氧,致严龙明视网膜病变而双目失明。这年12月10日,2岁的严龙明作为原告,向香洲区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一审据《民法》定责任
珠海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治过程未违反新生儿科诊疗常规,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院方存在过失。香洲区法院认为,保健院对严龙明进行吸氧治疗后,明知可能导致视网膜病变的并发症,而没有在严龙明出院的医嘱上明确告知患者的家属早产儿出院后三个月内定期进行眼科复查的必要性,没有履行将患儿病情如实告知家属的义务;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在对刚从保健院出院后的严龙明进行身体保健体检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在长达一年的保健检查中,没能及时发现严龙明的眼睛病变;严龙明视网膜病变最终导致双目失明,与其自身的身体素质也有密切的关系。严龙明、保健院和中医院分别承担20%、70%和10%的责任。香洲区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判决:严龙明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费由市保健院赔偿190836元,中医院赔偿26690.8元。
二审凭《消法》判赔巨款
严龙明和被告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对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是正确的。关键是赔偿裁决是应依据《民法》,还是《消法》?民一庭庭长黄志坚说:“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利用自己的技术和医疗设备向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和手术等服务,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者,而患者则按规定向医疗单位支付医疗费,是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关系。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珠海中院支持严龙明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来作为确定赔偿依据。裁决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向严龙明赔偿304804.75元,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向严龙明赔偿50730.25元。本报记者林丹通讯员 任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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