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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出生就患脑瘫 家属状告3医院索赔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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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出生就患脑瘫 家属状告3医院索赔47万
 

10日上午,四川富顺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在母亲分娩过程中因重度窒息导致脑瘫的两岁女孩向富顺县大城乡卫生院、怀德镇中心卫生院、富顺县人民医院索赔47万元。

  2002年4月13日下午4点40分左右,富顺县怀德镇大城乡居民赵书会到大城乡卫生院待产。卫生院使用催产素静脉滴注后,产妇出现休克症状,被紧急送往怀德镇中心卫生院。该院助理医师唐晓琴对赵实行接生和抢救,赵在胎头吸引器辅助下产下女婴。术后赵流血不止,富顺县人民医院医生赶到后对其抢救,次日凌晨赵因循环衰竭死亡。同年12月,赵的丈夫陈忠奎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向富顺县法院起诉,要求该乡卫生院和怀德镇中心卫生院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受县法院委托,四川省医学会对赵死亡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陈忠奎不服,向自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年6月,该院作出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赵书会产下的女婴陈昭旭因重度窒息导致脑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2003年5月,陈忠奎代1岁的女儿起诉,要求大城乡卫生院和怀德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7万元。富顺县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参与产妇抢救的富顺县人民医院为第三被告。

  为确定医院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与陈昭旭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受自贡市中级法院委托,自贡市医学会进行了医学鉴定。10日,自贡市医学会妇产科专家到庭对鉴定进行了说明。

  经鉴定,陈昭旭重度脑瘫诊断成立。大城乡卫生院和怀德镇中心卫生院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与陈昭旭致瘫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负主要责任,大城乡卫生院应承担医方责任中的主要过错责任。 

  法庭对赵书会生产过程等事实予以了确认。三被告对谁的过错大发生了激烈争议,被法院追加为第三被告的富顺县人民医院更是大喊冤枉。该院认为,自己接到120指令后赶到怀德镇中心卫生院时,赵分娩过程早已结束,该院不应对陈昭旭因缺氧而导致脑瘫承担责任。

  法庭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忠奎拒绝接受法庭调解,三被告都认定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川人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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