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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手术擅切卵巢 医院赔偿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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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手术擅切卵巢 医院赔偿8万

 

    中国法院网讯   尹某在治疗不孕时才知道两年前的急性阑尾手术致其右卵巢缺如,后尹某将四川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告上法庭。9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终审结案,二审认定原审被告双流二医院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治规范,造成此次医疗事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尹某医疗事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33万余元。

    2001年8月9日,尹某因转移性右下腹疼痛伴呕吐到双流二医院诊治,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当日在术前的麻醉及手术同意书中,患者及其亲属均被告知将要施行的是阑尾切除术。

    但该医院在手术中却发现患者“右卵巢病变”,之后,医院在未向病人或病人家属履行书面告知签字义务及未请妇科医生会诊的情况下,即由外科医生施行卵巢手术。

    2006年1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分析认为,相关材料说明,双流二医院在手术中发现右侧黄体囊肿,该院医生在尚未探明该囊肿是卵巢囊肿或输卵管囊肿情况下,进行了右侧黄体囊肿切除,术后2年在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腹腔镜检查示尹某双侧输卵管粘连,右卵巢缺如。这有可能是在阑尾手术中切除了右侧卵巢及其囊肿,亦有可能在囊肿剥离切除术中切除了囊肿及大部分卵巢组织,以后残余卵巢组织萎缩纤维化,功能下降。同时指出,目前尹雌激素水平偏低,可予以适当补充,其后续治疗费用约为3840元。

    法院一审认定,此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尹某医疗事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4431.7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尹某不服,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双流二医院在医疗行为中,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治规范,造成本次医疗事故,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故应对上诉人尹某右卵巢缺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该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对应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进行赔偿。据此,成都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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