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医院被判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刘长兰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孕妇刘长兰因阴道少量出血,于2005年9月17日在吉安县某医院妇产科就诊,诊断为前置胎盘,血型为“AB”型。经止血治疗后,症状消失。此后几天,刘长兰阴道又反复有少量出血,医生仍确诊为前置胎盘,并给予止血治疗。10月2日,刘长兰因前置胎盘来到该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剖宫产终止妊娠。该院对其例行检查,却确认其血型为“A”型。当日上午9时许,该院对刘长兰行剖宫产术,术中切开子宫见胎盘组织出血较多,给予多种止血方法仍无法止血。上午11时许行子宫切除术。因术前院方对刘长兰血型确认有误,配血出现误差,延误了输血。刘长兰终因失血过多,于当日下午13时05分死亡。10月5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江西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对刘长兰尸体进行解剖,并于10月15日作出鉴定结论,“刘长兰系因前置胎盘行剖宫术引起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5年11月25日,刘长兰的丈夫康志斌和儿子将吉安县某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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