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纠纷案例 >> 妇产科案例 >> 文章正文
福建省邵武市一份被涂改68处的病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福建省邵武市一份被涂改68处的病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2
 

福建省邵武市一份被涂改68处的病历
 
 

 

 

    “一个是聪明伶俐,一个是愚钝无知。若说没缘分,今生偏又成为兄弟,若说有缘分,如何命运天地之差……”一曲改编的《枉凝眉》,难以道尽这位双胞胎父亲——余战胜的酸甜苦辣。余战胜的双胞胎儿子在出生时,命运便出现差异。余战胜为给小儿子讨个说法,打了3年半的官司,面对68处被修改的病历,法院判定为笔误。

  厄运降临

    据余战胜介绍,1997年10月早晨8时许,他把怀有双胞胎的妻子李凤莺送入现福建省邵武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待产,经检查,产妇和胎儿情况一切正常。下午3时55分,第一胎男婴顺利产出。按说,十几分钟后第二胎也应娩出,却出现变故。余战胜说,接产医生叫产妇家属找麻醉师,准备实施剖腹产,他和姐夫满医院寻找麻醉师,下午近5时才在医院会议室里找到。之后,男婴未施剖腹产术娩出,比正常娩出时间(30分钟之内)迟了近半个小时。第二胎男婴一出世便有窒息、抽搐等现象,甚至出现了停止呼吸陷入昏迷的紧急情况。第三天,医院为该婴儿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并伴有阴囊水肿、脑水肿”。

    余战胜事后从接产医生处得知,孕妇在分娩时已有剖腹产指征,两个婴儿前后娩出时间相差1小时,出生时阿氏评分(此评分是对新生儿产时是否缺氧的可靠依椐,低于8分要重点监护)只有3分,余战胜认为婴儿出生时的窒息现象与医院抢救措施不当有关系。

  病历被涂改68处

    1998年5月,小儿子的病仍无好转,余战胜开始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随后的3年里,邵武市,南平地区,福建省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余战胜发现,《医疗事故鉴定书》“病历摘要”栏中的内容,跟自己手中接产医生补写的病历有许多地方不一样,他怀疑病历被医院涂改了。

    2001年6月,余战胜将医院告上法庭。同年7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平中院)决定调取病历进行鉴定,直到2002年7月才将病历调来。

    2001年11月,在余战胜交纳了9000元司法鉴定费之后, 2002年7月,南平中院将病历送到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03年2月,鉴定结果出来,确认该份病历共有68处被“擦刮、添改”,其中大多被擦刮处“内容无法辨认”。

    此时,余战胜认为,终于可以讨回公道了,因为病历被涂改,说明医院在掩盖事实真相,法院据此可以判决,而且从现行法律讲,如果医生涂改用做诉讼证据的病历,就构成伪证罪。

    然而,他没想到,这只是新痛苦的开始。

  3个部门发出退案函

    拿到司法鉴定后的第二天,医院便向南平中院申请重新鉴定。

    医院认为,“医生对病历进行修改、添加是允许的,有修改、添加更体现了病历的真实性”。并称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并未对“擦刮、添改现象与婴儿的病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鉴定结论。

    余战胜不同意再做鉴定,他认为,首先病历擦刮、涂改,说明病历的真实性受到破坏,鉴定部门已经无法据此做出客观公正的医疗鉴定。其次病历被涂改,说明医院在掩盖事实真相,无须再做鉴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如笔误等)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但不予重新鉴定。按照规定,这个鉴定结论,不属于重新鉴定的范畴。

    南平中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重新鉴定。2003年7月4日,该所向南平中院发去退案函,称:“鉴定医疗过失必须依据原始病历资料,但现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已经受到质疑(68处擦刮、添改),继续鉴定已无实际意义。”医院此时依然坚持再次进行鉴定。

    2003年7月,南平中院再次委托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患儿病症形成原因及医院对此是否存在过错予以法医鉴定。2004年4月,该中心致函南平中院,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决定不予受理。

    余战胜说,病历被涂改,两个国家级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都无法据此做出医疗责任鉴定,按说据此可以判定结案了。然而,2004年5月,南平中院又委托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同年6月,中华医学会同样发来了退案函。鉴定工作只能到此为止。

    3个国家级司法鉴定部门的退案函,让余战胜感到疑惑的是:“他们都无法根据涂改的病历做出医疗事故鉴定,那么,福建省的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怎么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

  余战胜开始上诉

    2004年12月8日,余战胜盼来了一审判决结果。南平中院以本案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存在过错为由,确认被告承担70%的责任,判定医院赔偿余战胜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56498元,余战胜负担54832元。对于病历68处被涂改,法院认为,“文检鉴定68处涂改绝大部分均可判断为对笔误的纠正”。

    这一结果对余战胜来说并不轻松。他翻开判决书说,“判决书上说,‘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分别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文检、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鉴定。’而事实是,除第一次文检我同意外,其他3次医疗过错鉴定我都没同意,因为病历被涂改,鉴定结论肯定不真实,做医疗过错鉴定已经没有必要。而对于伤残等级鉴定,我至少提交3次书面申请,法院并未批准,所以,判决时,连孩子的伤残等级都没确认。”2004年12月21日,余战胜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月12日,记者拨通了医院梁书记的电话,对方请记者采访该院院长,而范院长以工作繁忙为由,未接受采访。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母亲捐肾救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武汉律师,什么是医疗事..
·武汉律师,哪些人可以申..
·当发生输血、输液、注射..
·患者举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误诊的法律责任
·武汉:医疗纠纷再发惨剧..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