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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告医院剥夺生育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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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告医院剥夺生育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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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告医院剥夺生育选择权
 

重感冒留下隐患

    2001 年8月,刚满20岁的重庆江津姑娘吴秀秀和重庆綦江县的青年小伙何宝贵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他们简朴的婚礼。第二年4月,吴秀秀怀上了孩子。

   为了让孩子一出生就有一个温馨美丽的家,吴秀秀和丈夫何宝贵背井离乡前往福建一家皮鞋厂打工挣钱。

   然而,到福建后,由于很难适应当地的气候环境,身体状况并不很好的吴秀秀便患上了重感冒。吴秀秀不懂得孕期医药常识,到医院看病,从来没有把自己已经有了身孕的事情告诉医生。所以,吴秀秀吃了一些不该吃的感冒药。由于感冒久治不愈,吴秀秀自己到药店胡乱买药。可正是由于这场重感冒,给腹中的胎儿留下隐患。

   2002 年5月,吴秀秀在丈夫的好心劝说下,回到了重庆,和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调养身体。

   转眼到了8月,离孩子的出生差不多还有三个月时间,为了知道肚子里的孩子是否健康,8月25日,吴秀秀来到綦江县人民医院做了产前常规检查。医生检查后称没有发现异常,让她好好休息,两周后再来复查。9月1日,吴秀秀再次来到綦江县人民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检查结果仍然是没有发现异常。

   为了再次确诊,吴秀秀随后来到了父亲吴云维做生意的重庆永川市。在父亲的建议下,9月27日,吴秀秀来到位于永川市的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经过检查,医生诊断吴秀秀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10月7日,吴秀秀再次来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检查结果仍然是胎儿宫内发育迟缓,临走时医生还叫她一周后再来复查。

   就在这时,眼看妻子的预产期已经临近,何宝贵毅然辞去了福建的工作,回到重庆老家。

    诊断无异常生下重残儿

    10月14日,在丈夫的陪伴下,吴秀秀第三次来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医生在为吴秀秀做了B超检查后,出具了一份报告单,结论为:“单胎头位,胎儿未见明显异常。”产前检查记录处理一栏上写有“住院”二字。

   “未见异常”,就是没有问题。因此,小两口没有住院,放心地回到了家中。

   转眼到了2002 年11月15日,吴秀秀就要分娩了,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吴秀秀没有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而是选择了离家只有几公里的永川市万寿镇卫生院生产。经过几个小时的等待,孩子终于生下来了。可是,让吴秀秀和丈夫都为之震惊的是:这个小男孩肢体严重缺失,右手只有3根指头,左手肘关节以上的部分全没了,左脚只有2根脚指头,右脚膝盖以上部分缺失!

  何宝贵顿时瘫坐在凳子上,夫妇俩欲哭无泪。

   2002 年12月15日,是孩子出生满月的日子,何宝贵和妻子吴秀秀给儿子取名何志强。夫妻俩的用意,是希望这个残疾孩子将来不管遇到多大的挫折和困难,都能够意志坚强地直面生活,坚强地生活下去。

   可是,让何宝贵夫妇心中作痛的是,孩子的残疾毕竟是一个不能逃避的现实,歧视的眼光也会让这个孩子经历人生中比别人更多的痛苦。作为父亲和母亲,他们虽然很爱这个孩子,但正是因为对孩子爱得很深,他们才更不愿意看到孩子将来一辈子生活在痛苦中。如果在分娩前知道孩子在身体方面患有先天性残疾,他们完全有可能选择流产而不让孩子来到这个世界。可如今的问题是,孩子已经出生,谁又该对他的残疾和这个家庭的不幸负责呢?

   在何宝贵和吴秀秀看来,正是医院的检查失误,导致他们产下先天残疾孩子,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状告医院剥夺生育选择权

    2003 年11月6日,吴秀秀带着不到两岁的儿子何志强来到永川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分别给付原告母子二人精神抚慰金20000 元,并承担因误诊而造成的何志强今后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护理依赖费等等共计20余万元。

   2004 年2月19日,永川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这起状告医院剥夺生育选择权的案件。吴秀秀的代理人认为,倘若被告诊断正确,原告吴秀秀将不会选择生下这个严重残疾的孩子。因此,被告误诊实际上剥夺了原告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理应承担责任。

   院方指出,吴秀秀在将产前常规检查转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已经是怀孕34周零2天,再加上母体羊水偏少,已经超过了进行B超检查的最好时期,因为B超检查的最好时期是在妇女怀孕后的18周至29周之间,所以B超检查没有能够发现胎儿的畸形情况也很正常,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即使检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残疾,由于距离孕妇临产期已经只有一个多月时间,也不可能再为孕妇实施流产。

   针对被告的说法,原告何宝贵和吴秀秀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法》第4条规定:“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知情的选择权利。”同时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又明确规定:“特殊检查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把报告结果告诉当事人。”但是,在吴秀秀一案中,因为医院的工作马虎大意,并没有让当事人吴秀秀获得足够的知情权;直到法院第二次开庭,院方仍然没有能向法院提供完整的B超操作规范记录。据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医院在这起事故中即使不构成直接的医疗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3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邀请专家会诊讨论后得出结论:当事人吴秀秀在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做B超检查时,羊水偏少,而且已经足月,失去了观察胎儿肢体情况的最好时间,但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吴秀秀进行B超检查的过程中也存在漏诊,B超检查应当能够反映出胎儿的肢体残疾情况。同时,院方提供的B超检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建议院方按照等级医院的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产科B超检查的诊断程序,完善检查内容。

   2004 年9月28日,重庆永川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该能发现胎儿畸形而没有发现,且报告单内容过于简单,存在一定过错,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但吴秀秀错过最佳检查期,且没有遵照医生嘱咐住院诊治,从而未能得到进一步确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原告何志强的残疾系父母原因造成,与B超漏诊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吴秀秀精神损害抚慰金800 元;驳回原告吴秀秀、何志强母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秀秀当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据了解,2004 年11月初,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吴秀秀母子的上诉请求,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民主与法制时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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