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次B超正常 生畸形男婴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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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B超正常 生畸形男婴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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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网讯】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做母亲的谁都盼望生下个健康的婴儿。可是,大连的栾女士,虽然怀孕后月月进行B超检查,月月被告知正常,分娩时却突然生出个严重畸形的男婴,这是怎么回事?到底是谁的错呢
九次B超检查均正常
大连市金州区的王先生与栾女士结婚后,一直想有个健康活泼的小宝宝,可是,总没如愿。2004年11月,栾女士终于有了妊娠反应,王先生赶忙领着妻子去大连某医院就诊,经过B超检查,确诊栾女士已怀孕四十多天。消息传出,夫妻俩及双方父母都异常高兴,王先生马上决定,让妻子在家休息,避免过度劳累,并大鱼大肉地供着,以加强营养,保证婴儿和妻子的健康。为防止意外,王先生还每月带妻子到大连某医院作B超检查,每次医生都说一切正常。就这样,栾女士怀孕9个月,共作9次B超和孕期常规检查,次次都被告知一切正常,夫妻俩放心地等待着孩子的出生。
生下畸形男婴上公堂
2005年6月29日,栾女士在该医院经剖腹产顺利产下了一男婴。可是,让夫妻俩做梦也没有料到的是,该婴儿是一个严重畸形的男婴,而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夫妻俩伤心极了。夫妻俩带着遗憾出院后,一边设法救治孩子,一边找医院理论,要求赔偿。可是,医院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栾女士与王先生只好带着不满周岁的孩子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大连某医院告上了法庭。原告在法庭上说道:被告医院在栾女士早期、中期妊娠B超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胎儿骨骼发育异常,在临产前的胎心监护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心脏异常,被告医院在漏诊、误诊的情况下,不能告知原告夫妇胎儿发育异常的事实,使得原告夫妇无法正确选择终止妊娠的生育行为,医院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夫妇的优生选择权和患者知情权,客观上给原告夫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事故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20.9万余元。
医院有责任应该赔偿
被告大连某医院辩驳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不同意赔偿医疗费,理由是:栾女士在怀孕时作医疗检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必然的,是合情合理的,假如当时发现胎儿异常,栾女士因此而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能让医院承担吗?第二、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婴儿畸形和先天性心脏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医院无关。
在诉讼过程中,男婴不幸死亡。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合计8.9万元。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鉴于双方均申请调解,法院依法主持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大连某医院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治病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3万元;诉讼费4652元(含鉴定费)由被告大连某医院负担。
法律解读:
本案中,大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其鉴定结论是:被告医院在原告中期妊娠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胎儿骨骼发育异常,未能向家属提示胎儿发育异常,致足月妊娠行剖宫产分娩畸形儿。虽超生检查出现漏诊,但胎儿发育异常与院方医疗行为无关,故据此认定本病例属于4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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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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