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东华)家住海口市龙昆南路某小区的林女士,因做人流手术后出现身体虚弱、四肢乏力,精神恍惚,只能在家休养,需人照顾等,其为维护合法权益将海南省人民医院告上法庭。11月2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
做人流出现症状
今年4月3日,林女士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口门诊部妇产科检查,经B超检查诊断为宫内早期妊娠,相当于6周。林女士要求中止妊娠,当天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该门诊做无痛人流手术。4月20日晚19时30分左右,林女士突然出现头晕、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20时许,林女士到海南省人民医院该门诊就诊,并将4月3日的人流病历交给医生,之后被告省人民医院时间诊部断没有结果,林女士在此期间出现多次休克,后被告省人民医院采取了抢救措施,并在做了B超后检查出林女士宫外孕,诊断为异位妊娠裂出血、失血性休克,继发贫血。
4月21日凌晨12时30分左右,该医院给林女士进行切除手术,因延误造成林女士大量出血达3500毫升。4月29日出院后至今自感身体虚弱、四肢乏力,经常头晕、恶心,精神恍惚,只能在家休养,需人照顾。
患者要求医院赔偿
林女士认为,她在4月3日第一次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口门诊部就诊,由于门诊妇产科B超检查错误,导致诊断宫内妊娠的错误,并进行了错误的人流手术,术后发现绒毛,应说明林女士宫内无妊娠,并进行了手术。而4月20日林女士第二次到该医院检查时,该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延误了时间并多次休克,大量出血,该医院才进行手术。林女士称,医院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过错。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林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海南省人民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依法判决省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过错两次手术及住院费合计8830.26元,误工费3618元(按三个月计),护理费1201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1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医院:不存在主观过错
海南省人民医院辩称,患者要求终止妊娠而进行人流手术,手术中吸出较多陈旧性血及蜕膜样组织,未见绒毛。考虑有宫外孕可能,建议取出物行病理检查以明确诊断,但患者不同意而未能检查。并告知患者有下腹痛等不适随时来医院检查。医院对患者诊断过程合理、规范,采取的诊疗措施也完全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
海南省人民医院还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患方原因耽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于患者不同意送病理检查,阻断了医疗行为的连续性,从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对于“B超检查错误”不符合客观实施。医院给患者作出初步诊断为“早孕,先兆流产”。初步诊断只能为疾病进行必要的治疗提供依据,为确立和修正诊断奠定基础。初步诊断是否正确,还需要在临床实践中验证。由于患者的不配合,医院不能对初步诊断进行验证和修正。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1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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