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杨女士去年怀上了一对双胞胎,但最终一个死亡、一个生下便患上脑瘫。杨女士认为,这是医院的诊断和手术不当造成的,便一纸诉状将为她实施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5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杨女士起诉称,其于去年4月14日到丰台某医院检查,诊为妊娠160天是双胞胎。自2006年4月24日开始,杨女士在该医院做围产保健检查,共检查了7次,每次医院均告知两个胎儿和孕妇杨女士正常。7月19日,杨女士住进医院待产,在入院当天B超显示宫内双胎正常。
7月20日上午8时许,医生做常规检查时告知杨女士双胞胎中已有一个胎儿死亡需马上进行剖宫产手术。当日11:10分开始剖宫产手术,分娩出一女婴,体重2150克,一死女婴,体重1200克。因当时杨女士及家属心情极其沉痛,女婴尸体交由院方处理。杨女士于7月27日出院。
2007年1月底,杨女士发现女儿生长与同龄儿童存在明显差异,便先后到两家医院检查治疗,被确诊为;1、皮质百(双目失明),2、脑性瘫痪。为查明女儿的病因,杨女士到丰台某医院复印住院病历,院方极其不配合,百般干扰阻挠。后经杨女士多次交涉,才复印出部分住院客观病历,主观病历院方不予复印。杨女士看了病历,认为丰台某医院对她的诊断及剖宫产手术存在医疗事故。
杨女士认为,女儿的脑损伤、脑性瘫痪是因院方在2006年7月19日产前给与药物注射、静脉注射以及延误剖宫产手术所致。因丰台某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双胎中的一女婴死亡,另一女婴双目失明、脑性瘫痪。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给杨女士及家属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于是,杨女士以自己和孩子的名义将丰台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561074.11元。
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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