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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双亡产房 医院有责判赔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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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双亡产房 医院有责判赔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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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双亡产房 医院有责判赔52万
 

报讯 2005年11月10日,本报刊出了《母女为何双亡在医院产房里》一文,报道了肥东县磨店乡产妇邢菊凤在肥东县医院生产,未承想却造成母婴双亡的惨剧。死者家属随后将肥东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肥东县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肥东县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5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肥东县医院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机构,相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患者及其亲属显然负有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被告在经孕妇本人及其亲属同意行剖腹产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分娩方式,自认为产妇情况一般可自然分娩,且隐匿建议行剖腹产的病历。结果在试产中出现了“羊水栓塞”这一罕见病情,此时如果措施得当仍然能挽救产妇及女婴的生命。但被告在慌乱中产钳助娩女婴后(经尸检实为活产),因处置不当造成其患吸入性肺炎等病而亡,受害人邢菊凤也因抢救无效死亡。故被告方应承担全额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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