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阳市新生婴儿康康(化名),在出生时因难产被医院弄伤左臂丛神经,造成残疾。日前,海阳市法院对康康诉海阳市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医院对康康的伤残后果承担90%的责任,共计赔偿97005.03元。
2003年12月10日,安某在海阳市某医院生产时发生左前肩难产,分娩后,康康的左臂丛神经受到损伤,不能自主活动。在经过多次治疗后,康康依然没有好转,将该医院告上法庭。2005年4月4日,烟台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本次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康康母亲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康康继续康复治疗。2006年4月14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康康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结论是康康的臂丛神经损伤致左肩、肘、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
据法官介绍,在法庭上,医院对山东省医学会的事故鉴定结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审判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对赔偿比例的分担产生严重分歧,法庭调解失败。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康康今后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将赔偿比例提高到90%。判决之后,医院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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