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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院内晕倒获赔6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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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院内晕倒获赔6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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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院内晕倒获赔6697元
 
 

 

    周某生完小孩第二天起床时突然晕倒在地。在治好了面部的外伤后,她状告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院方则认为,周某有需要可以按床旁的对讲机,其受伤完全是自己造成的。

  究竟谁是谁非呢?法院日前审理判决:医院要赔偿6697元。

  生产次日洗漱晕倒在地摔伤

  2005年6月18日凌晨,31岁的周某因临产而入住位于越秀区的一家医院, 19日下午,周某生下一个女婴,产后没有合并症和并发症,医院按常规将周某转产科爱婴区进行二级护理,予以康复治疗。

  6月20日早晨7点钟左右,周某起床准备自己去洗漱时,因产后身体虚弱,导致其突然眩晕而摔倒在床边,右边面部受创出血,正在病房内打扫卫生的护工见状即将周某扶起,并通知值班护士、医生到场为周某处理伤口,医生联系了该院整形外科的医生前来会诊,并决定进行缝合手术。经周某夫妇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整形外科医生于当日中午12点50分为周某进行"右面部割伤后清创缝合术",面部缝线八针。

  “医院没照顾好”产妇出院上告

  出院后,周某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她认为医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医院对产后可能出现的症状及其危险未能谨慎注意并给予必要的明确说明和警示,医院也没有严格按有关规定及其自身承诺提供护理服务,有关设施设备也不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

  “我的受伤不属于意外事件,医院作为具有丰富经验的医疗护理服务者,只要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完全可以预见并避免事故的发生。”

  而医院则认为,在房间内的床旁有一个对讲机,周某完全可以通过床旁对讲机找到工作人员,因此周某的摔倒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医院曾经承诺协助患者活动

  医院到底都要承担些什么义务?周某在入院前,曾在医院参加过孕妇课程,还领到了医院发放的一本《孕产妇住院服务指南》,其中记载了在爱婴区的护理服务范围,包括根据《孕产妇住院服务指南》一书中所作的护理承诺——医院对阴道分娩者实行产后24小时内协助大、小便,产后24小时内协助抹身、进食、倒水,协助母乳喂养及护理婴儿等等。根据在指南上承诺,医院不但应在周某产后24小时内给予护理,而且更需要在医院规定的起床时间里协助周某下床活动。

  当时无医护人员医院有护理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因分娩到医院就医,双方就此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法律为了保护患者,规定医疗损害纠纷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周某在住院期间摔倒受伤,其损害结果与医院的护理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医院举证证明。

  虽说医院曾发放的《孕产妇住院服务指南》一书有要求产妇“当您有特殊需要时,可通过床旁对讲机找到工作人员”的告知内容,但由于该项所述的“特殊需要”并不是指医院承诺实行24小时的护理,而是指该护理内容以外的其他特殊要求,因此使用对讲机不是医院的义务,并不存在没有呼叫就不需护理的法律依据。

  由于医院在起床时间里没有安排医护人员协助下床活动,这是直接导致周某产后眩晕摔倒的原因所在,对此,医院对周某摔倒受伤是负有护理过错责任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日前判决医院要赔偿6697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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