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纠纷案例 >> 妇产科案例 >> 文章正文
痛失卵巢子宫少女获赔22万 责任人受处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痛失卵巢子宫少女获赔22万 责任人受处理
 

  因遭误诊而痛失卵巢、子宫后,邓州市少女雯雯(化名)将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雯雯22.3939万元。日前,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有关人员把22.3939万元赔款交给了雯雯。雯雯接到赔款后大哭不止:“我这一辈子可咋过呀!”

    两年前,17岁的邓州少女雯雯因病住进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诊断认为雯雯患的是双侧卵巢恶性肿瘤,将其双侧卵巢及子宫全部切除。雯雯出院后到几家大医院复查,医生诊断认为雯雯患的是良性肿瘤。河南省医学会鉴定后认为,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有误,手术范围过大,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据此,邓州市法院判令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雯雯13.366784万元。雯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1月17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11月28日,本报以《遭误诊少女痛失卵巢子宫》为题,对此医疗事故进行了报道。2006年12月2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雯雯22.3939万元。雯雯告诉记者:“因为双侧卵巢被切除,我现在已经成了残疾人,不仅因无卵子排出而导致生殖功能丧失,还将因女性激素缺乏给身体带来严重影响。我还必须一辈子服用激素类药物……”

    本报的报道刊出后,省卫生厅领导作出批示,并过问此事,要求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昨天,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赵文炳告诉记者,该院已经作出决定,对妇科主任高某、病理科主任段某等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取消执业资格三个月、职务降级、行政警告、免去科室主任职务等处分。医院已将处理意见上报到河南省卫生厅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母亲捐肾救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武汉律师,什么是医疗事..
·武汉律师,哪些人可以申..
·当发生输血、输液、注射..
·患者举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误诊的法律责任
·武汉:医疗纠纷再发惨剧..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