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报道】一患者到法院打官司时说,他的一条根本无需截肢的大腿却被医院在未确诊的情况下“强行”锯下了。该患者要求当事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54万余元。日前,这起特殊的索赔案由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
家住仪征的患者陈某诉称,2002年1月,他发现自己右大腿后侧有一肿块,就到当地一家医院做了肿块切除术。一个月后,他又来到南京一家肿瘤医院复诊,被诊断为“肌源性 肉瘤”。手术后住院化疗一段时间,陈某出院了。
2003年1月,陈某再次来到南京这家肿瘤医院检查。医生说,他的这条病腿康复得不错。但一个月后,陈某又一次检查时,医生却说,他的右大腿“肌源性肉瘤”复发了。住院不久,医生就对陈某讲,必须锯掉这条病腿,才能保住性命。
陈某说,锯掉一条腿可不是件小事。于是他和他的家人便多次要求医院,再作进一步的检查,等确诊有问题后,再锯不迟。但他的主治医生说医院已经确诊。看医生对病情判断“充满信心”,陈某也信了。几天后,他的右大腿被锯掉。
不久,医院对这条被锯下的大腿进行了病理检查。陈某说,结果出来后,他大吃一惊,他右大腿的病,并不是医生说的“肌源性肉瘤”复发,而是一条无需截肢的好腿。
陈某说,他今年才49岁,因为医院误诊,被错锯了一条腿,致其下半生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也给他的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是,陈某将这家医院告上玄武区法院,索赔巨额损失。
庭审时,被告医院辩称,医院对陈某实施截肢手术,是由陈某的病情决定的,符合医疗规范。陈某截肢手术后,被锯大腿的标本化验说明,这条腿并非陈某所说的好腿,而是一条目前医学水平还难以根治的病腿。医院对陈某实施的治疗,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因被告不承认自己有错,庭审结束后,原告先后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的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医鉴定的结论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陈某下肢截肢构成5级伤残。
据了解,近日内,法院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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