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断裂由谁担责须全面分析
编辑张早刚律师
2005年7月15日健康报“请您参与”栏目刊出的《体内钢板断裂谁担责》案例中提到,
钢板在体内断裂属于什么样的法律问题?该怎样解决类似的争议?我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医用钢板是一种用来治疗骨折的内固定物。它对患者骨折复位后起到固定作用的同时,又有辅助支撑的作用。但是,医用钢板不可能有正常骨骼那样坚硬,而且由于钢板的种类、规格较多,使用时有一定的适应症和局限性。钢板植入体内后,需要患者尽早进行功能训练,以减少残疾及不良后果发生。近年来,因体内钢板断裂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笔者认为解决此类争议,应判明钢板断裂的三方面问题,即医疗方面的因素、钢板的质量和患者方面的原因。因为,在体内钢板断裂的病例中并非都是因医疗行为所致。
首先要看植入的钢板选择是否适当。任何内固定物都具有一定的适应症,如对四肢长管骨骨干骨折,选用髓内固定物比较合理。所以,对于医生植入钢板的行为,只要选择的钢板合理,就不应该因材料质量存在问题而担责。
其次是看手术操作是否规范。手术操作是指对钢板植入体内的过程。因不同患者的骨骼条件不一样,而钢板又无法实行个体化制作。所以,使用定型、消毒好的标准件钢板,只要手术植入钢板后,骨折对位对线满意,固定牢靠,折弯时没有过度的折弯及裂纹,就不存在
手术操作问题。
第三是看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目前,国家对内固定植入器材有严格的标准,医院购进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医疗机构只有使用“三无”产品,才应该对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还要看医生的出院医嘱是否有缺陷,以及患者是否按医嘱严格进行康复训练。对于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来说,患者能否遵照医嘱进行科学的康复训练,对于愈后是非常重要的。医生的嘱咐将根据患者的情况不同,如对关节附近骨折、肥胖患者或老年患者,会有一些特殊的内容。任何超强度锻炼、过早负重、异常负重以及骨折延期愈合使金属疲劳等,均可引发钢板断裂。由于这些情况均发生在院外,医务人员对此类原因无法进行举证。
由此可以看出,骨折患者体内钢板断裂不是简单的原因所致,如果不加认真分析就让医院承担责任,是有失公正的做法或判决。
案例回放
胡某2002年因车祸造成左腿骨折,当地县医院在征得家人同意后,为其实施了“左股干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17天,胡某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同意并嘱其在家继续休息治疗。2003年2月,胡某突然感到左腿疼痛,到另一家医院就诊发现植入的内固定钢板断裂,原骨折处再度骨折。胡某再次接受了手术,支出医疗费7000多元。对此,胡某认为此后果是第一次手术造成的,遂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医院为胡某使用的钢板在休息治疗期间断裂,不论医院使用哪家生产的钢板,都与患者再次骨折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县医院认为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再行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其理由为县医院对损害赔偿法律的理解错误,钢板断裂是事实,医院赔偿理所当然。
那么,钢板在体内断裂属于是什么样法律问题?怎样解决类似的争议?请读者朋友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来源:健康报 文:崔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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