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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完善 损害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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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完善 损害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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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完善 损害要赔偿
 
 

 

 

    本报讯  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患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8814元。

    2002年10月27日,原告张某因车祸被送到市某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张某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张某因无力负担医药费要求出院,医方同意出院,并嘱咐张某在家好好休息,进行药物治疗。7个月后,原告感觉自己两条腿不一样长,到市某医院复查。复查后,市某医院未作出任何建议或医嘱。后经其他医疗机构检查,张某被确诊为左髋关节完全性向上脱位、左股骨头坏死,导致原告终生残疾。双方协商未果,于2003年11月经焦作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建立了医患治疗及接受治疗的关系,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被告在出院医嘱中只写“卧床休息,定期复查”,没有明确告知卧床休息的时间和复查的具体时间及复查的重要性,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瑕疵,具有一定过错,虽然构不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过错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存在,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苗滋滨)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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