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我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对一姓方女童构成医疗事故。近日,在定海法院调解下,这桩长达2年多的医疗纠纷终于有了结果,女童获得了该医院8000元的医疗损害赔偿。
定海方先生现年6岁的女儿2003年4月22日上午在幼儿园里不慎摔伤,到本市某医院门诊治疗,由于该院使用弹性正骨胶带的外包装纸片,造成女孩右肘畸形、外翻、伸屈受限,后不得不到上海治疗。现在女孩的右肘关节功能基本恢复,但是,她由此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也给家人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据方先生介绍,当时医生予以纸片外固定处理时,他们曾提出使用弹性正骨胶带的外包装纸片后会不会出现不良后果,该医生回答说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当年5月19日,女儿右肘关节骨片已隆起,门诊时,该医生却认为属正常现象。到5月29日再次门诊时,发现关节隆起越来越严重。对此,方先生多次向该医生提起,该医生坚持认为正常。6月19日,方先生带女儿到另一家医院看专家门诊,专家认为需做手术。而女儿初诊的医生却认为这是正常的,根本不需要手术治疗,方先生家人还向初诊医院的医教科提出住院治疗,医教科反对住院。后来,方先生家人到其他医院包括去上海咨询,这些医院都认为需要做右肘切开复位钢针固定手术,并采用石膏固定,医生还一再叮嘱他们:手术越早做越好。经初诊医院同意,女儿到上海治疗。
2004年初,市医学会对某医院的这一医疗行为作出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家属不服,向定海法院起诉。
受定海法院委托,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该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鉴定组专家分析认为,舟山市某医院对患者的治疗原则正确,但医方在对患者的治疗中选用的固定方法和材料不是很可靠,是导致患者骨折块移位的众多因素之一。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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