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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创举”:医学权威著作向医疗鉴定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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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创举”:医学权威著作向医疗鉴定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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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创举”:医学权威著作向医疗鉴定说“不”
 
 

 

 

    治好右腿,残了左腿。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 

    然而,患者却整整用了5年时间,经历了3次鉴定,3次判决,终于在2005年春节前讨回了说法。 

    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医学专家权威著作”两个“权威”面前,法院理性地采信了后者,作出判决,这不仅在广西,乃至全国都是一次有力尝试。

    
治好右腿 残了左腿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长期以来被人们看作解决医患纠纷的“命脉”。但它在过去很长时间里奉行“老子给儿子鉴定”的模式,使得人们对其权威性进行诘问。如何打破医患双方官司胜算由医疗鉴定结论维系的“铁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正是全社会关注和探索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治好右足却剜坏左腿”的医患纠纷案,法院没有采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是采信了“医学专家权威著作”原理,这不仅在广西,乃至全国都是一次有力尝试。 

    2005年春节,对现年45岁的赵淑媛来说,是她多年来过得最开心一个春节,因为她终于讨了公正说法。5年前的一次求医,竟让她落下七级残疾,她由此开始了漫漫求医路与官司路。

    1999年10月26日,右足跟反复渗液半年多的赵淑媛来到广西某大医疗机构求医。赵淑媛被该医疗机构诊断为“右跟骨慢性骨髓炎和右跟部慢性溃疡”,并于当日入住其骨科治疗。次日,该医疗机构经会诊后,出具了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和麻醉术同意书,明确告知赵淑媛她患右跟骨骨髓炎,需要进行“交腿皮瓣移植”手术。 

    在征得赵淑媛同意后,1999年11月1日该医疗机构在“硬膜外麻醉后行右跟骨髓炎病灶清除,左小腿后侧交腿皮瓣修复右足跟部溃疡手术”,即用左腿小块皮去补右腿溃疡处。

    手术后,右足跟部溃疡处日渐好转,但赵淑媛很快感觉供皮左小腿以下肿胀异常。当天晚上,她的左小腿开始疼痛。赵淑媛说:“病痛不断加剧,难以忍受。痛得几次想爬窗跳楼。”为了止痛,医院给她注射安定、曲马多甚至杜冷丁,但效果甚微。

    该医疗机构考虑赵淑媛左腿手术处为骨髓膜室综合症,即对她进行左腿外侧石膏减压、抗感染等处理。同年11月30日,在赵淑媛右足跟皮瓣成活,修复良好的情况下,该医疗机构为其施行皮瓣断蒂术。手术中发现她左小腿供皮区腓肠肌、比目鱼肌部分坏死,医院随即予以清除坏死组织。

    赵淑媛为供皮的左小腿前后做了6次手术,但最终还是没能保住这条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后来鉴定赵淑媛的左腿为七级伤残。

    赵淑媛在咨询了专家和查阅了医学专著后,认为其左下肢的伤残完全是不正确诊治和违反正常医疗规范所致,遂与该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此事。在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南宁市新城区法院告诉赵淑媛必须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立案。 

    随后赵淑媛在该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广西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得出同样结论“不属于医疗、技术事故”。她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该医疗机构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定该医疗机构承担40%的过错责任。

    赵淑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终极性、权威性、于2002年4月24日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淑媛不服,向检查机关申请抗诉。

    医学权威著作“挑战”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于2004年7月8日依法提起抗诉。 

    2004年12月1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广西某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事故的依据的是“骨筋膜室综合症产生的根本原因与个体差异有极大关系”,该认定与有关医学理论与实践相悖,而且牺牲健全大腿来换取右足跟小手术的成功,实属舍本逐末,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此,法院对该医疗鉴定结论不予采纳,而是采用了医学权威著作《黄家驷外科学》和《坎贝尔骨科手术学》等有关“骨筋膜室综合症”的相关论述。

    法院认为当患者赵淑媛左小腿出现骨筋膜室综合症时,广西某医疗机构没有按照处置骨筋膜室综合症的要求,及时对赵淑媛左小腿采取有效的减压手术,贻误了治疗时机,造成左腿供皮区坏死,左胫、腓总神经损伤等,致使其左小腿七级伤残,广西某医疗机构应为自己的过错医疗行为负全部责任。判决该医疗机构赔偿赵淑媛各项损失12万元。

    历时5年,经3次鉴定,3次判决,赵淑媛终于赢了官司,得到了相应补偿,但面对记者,她还是不由得潸然泪下。“财力上消耗不说,更多的是精神上疲劳,甚至是绝望。丈夫不堪忍受由此带来的煎熬,离我而去。好在法律最终维护了公正。”

 把脉医患纠纷,“药方”如何开

    医疗纠纷官司给患者留下的印象“十案九输”,事实证明也的确如此。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祟。这起医疗纠纷案,法院未采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而直接引用医学专家权威著作学说原理做出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人们议论纷纷。

    矛头直指的话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如何真正取信于民,成为老百姓心目中的“权威”?解决医患纠纷,有关部门尤其是司法机关,如何拓宽思路,改变过去大多一味信奉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说”?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振中说,毋庸置疑,发生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无可厚非,因为它是法院判定医患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现在之所以“部分地失信于民”,是因为现行制度易造成鉴定过程出问题。最早一些地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由一些大医院自己成立的,“老子给儿子鉴定”势必对患者不利。

    记者了解到,我国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要求各个医学会都必须成立自己的专家库,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按照疾病类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在引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践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执行方,广西医学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广西目前专家库的成员有五六百人,都是副主任医师三年以上,专家的选择也很严格。专家的名单当事双方都要看过,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专家回避。鉴定采用合议制,3个以上专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投票,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才能作出鉴定结论。”

    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鉴定制度更趋合理,但仍有很多人对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模式表示怀疑。患者赵超说:“一个地方医生就那么多,大医院就那么几家,同一领域的知名医生更屈指可数,鉴定形式无论如何变,专家总是来自各卫生系统,在此情况下,鉴定组织怎么可能完全保证中立。”

    武汉大学卫生法老师石超明说,要彻底解决医疗纠纷事故“难缠”局面,当务之急医院、患者、法院等各方必须拓宽思路,不能只停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帮助法官来认清整个案件,法官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它只是一种参考,不能成为法院立案的依据。”

    广西金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龙说:“医疗鉴定的确是比较常见的证据,法院采信哪个证据,关键看哪个证据更权威。这起案件采信医学权威著作意义很大,特别给了诉讼各方在说理、寻找证据方面许多新的启示。同时,对法院的法理分析有很强的引导作用。老百姓既可以找鉴定,也可以找书,开拓了视野,增加了经验。”

    广西卫生厅医政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群众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很多看法,但目前还没有太多更有效办法来判定医患双方责任,法锤如何落更公正,需要全社会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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