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 孟丽 通讯员 王郭)章某因车祸在一家医院治疗,结果由于医院的过错,给其留下左髋关节损伤、右腿腿短的后遗症,期间医院主动赔付1万余元,章某也同意就此了结。但此后章某仍需继续治疗,但该医院拒绝再次支付费用,章某遂将该医院告上法院。昨日,沛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7000余元。
1995年,章某发生车祸后,经诊断为左髋关节中心型骨折、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在当地一家医院治疗中发生医疗事故,章某受伤后一直未能从事正常体力劳动。2002年11月29日,经相关部门鉴定,章某左髋关节损伤属九级伤残,左膝关节损伤属十级伤残,右下肢缩短属十级伤残。章某在拿到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髋关节功能状况是创伤直接造成的,医方付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该家医院主动赔付其1万余元,章某答应就此了结。此后,章某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因治疗费用昂贵,再次找到该家医院索要赔偿,被医院拒绝。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章某的伤情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按所承担责任比例支付治疗所需费用;医院不能因其于1995年与受害者达成了协议而免除相应赔偿责任。对章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043.65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及今后继续治疗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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