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仲明 通讯员 苏振东)小腿骨折了,第一次治疗时没对接到位,第二次手术后又失误,最终致使靖江一患者小腿残疾。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存在医疗过错的卫生院向患者朱某赔偿7万余元。
朱某家住靖江城北园区。2001年6月3日,朱某右小腿在一次意外中骨折。次日,靖江某卫生院给朱某做了复位、外固定支架固定手术等治疗。
术后的一年,朱某感觉其断骨没有长好。2002年11月,卫生院给朱某取下外固定器,改用石膏固定,但其后朱某的骨折仍未愈合。在朱某的强烈要求下,2003年4月,卫生院为其拆除石膏,并于两个多月后免费改用钢板实施内固定手术治疗。然而,此次手术,卫生院的医生又放偏了钢板位置,导致朱某在骨折愈合后小腿外翻、关节活动受限。
后经泰州市和省医学会鉴定,朱某的致残不属医疗事故,但卫生院在治疗中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2005年底,朱某以卫生院不具备专科诊疗条件、使用非执业医师从事诊疗活动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15万余元。在靖江人民法院一审中,卫生院未能提供相关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法院认定卫生院应负全责,赔偿朱某11万余元。
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卫生院补交了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件。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有关鉴定结论,卫生院的过错与朱某的致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卫生院承担损害赔偿的70%,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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