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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尽告知义务 揭西一医院被法院判决赔偿患者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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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尽告知义务 揭西一医院被法院判决赔偿患者4万元
 
 

 

  本报讯(记者  李冠杰  通讯员  林武欢  林国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要负赔偿责任!近日,揭阳市中级法院对一宗医疗纠纷进行终审判决,判定揭西某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须对患者的伤害负次要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等共计4万多元。

    骑车摔伤回乡治疗

  2004年5月初,揭西人李某标在珠海市驾驶摩托车摔倒,右上臂出现肿胀、疼痛,在家用消炎药治疗一周后肿胀消退,但仍感右肢活动受限,遂于5月20日到珠海市湾仔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肱骨颈粉碎性骨折并肩关节脱位”,须行手术治疗。因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及护理问题,2004年5月22日,李某标到揭西县某华侨医院(下称华侨医院)住院治疗。华侨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颈粉碎性骨折(陈旧性)、右肩关节陈旧性脱位”。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医院当月25日为患者做了手术。手术进行顺利,术后X片复查:右侧肱骨上段骨折经内固定后对位对线良好,但肱骨头稍向下及向内移位。当天下午医师对其行手法整复后,再次X光片复查:肩关节脱位现象明显恢复。

    由于所带的钱已花光,李某标决定出院回家疗养,李某标夫妇在没有征得华侨医院同意、也没有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下于5月29日自行出院。出院后,他只在附近村的卫生所找医生打针消炎,两、三天之后拆线;炎症消后,李某标没有再作其他治疗,又重返珠海市打工。

    伤痛依旧对簿公堂

    一个多月后,李某标觉得不对劲,到珠海市湾仔医院作X光检查:右肩关节依然脱位!他不相信,到香洲区医院再次检查,结果相同。李某标随后回到揭西县华侨医院进行检查,并和医院对右肩关节仍然脱位的责任问题发生争执,认为是华侨医院的手术不好所致;医院则认为是李某标私自离院放弃正规治疗造成的。

    揭阳市医学会随后受委托对李某标医疗情况作出技术认定: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同时建议李某标及早往上级医院治疗。李某标对此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6月3日,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发现华侨医院在对患者李某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范和常规,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手术的难度估计不足,术中对复位情况未能作X线证实,缺乏内固定;术后X光检查见“半脱位”后未及时告知患方,致患者未能配合补救措施,后续治疗中断;造成患者患肢功能障碍的原因是本身严重创伤并延误治疗所致,医方的诊疗行为及上述不足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无责任。2005年9月2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受委托对李某标的损失进行伤残评定:伤者李某标右手功能严重障碍,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标一纸诉状将揭西华侨医院告上法庭。

    不是医疗事故仍要赔钱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上诉到揭阳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此案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存未尽最高注意义务,属于不作为形式的医疗过失行为,且这一过失行为与李某标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内容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李某标延误、中断治疗、使本已严重的创伤无法得到妥善的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承担责任的80%;华侨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负次要责任,承担责任的20%。因此华侨医院应赔偿李某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43867.52多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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