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27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王海龙)一位农村妇女在医院做腰部牵引手术后导致双下肢瘫痪,医院对她进行了“一次性补偿”。时隔9年后,这位妇女再次将医院告到法庭,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医院赔偿16.5万余元。 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规定处理,院方提出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一次性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任会香处于截瘫状态,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止,因此任会香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1994年6月,家住沂源县韩旺镇的任会香感觉腰部不适,来到当地一家医院治疗。入院后,院方对任会香采取了牵引床牵引治疗,牵引术后,任会香大小便失禁,双下肢瘫痪。经沂源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1995年8月,沂源县卫生局对这起医疗事故作出处理,医院一次性对任会香作了补偿。此后9年间,任会香到多家医院治疗,病情未见好转。最终,任会香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1万元。
医院认为,沂源县卫生局作出处理后,医院又一次性补偿了3万元。任会香对医院的起诉距离1995年沂源县卫生局的处理已达9年,任会香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医院对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的过错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依法应予赔偿。双方的医疗事故纠纷应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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